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6年度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除特别注明外皆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联系(地址:广贤路997号,邮编:315040;电话:89288962;电子邮箱:scjgj@nbhtz.gov.cn)。
一、概述
(一)工作推进情况
按照国务院《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宁波市第155号令),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规定对政府信息进行梳理,按时公开2016年的可公开政府信息。积极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教育,认真学习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充分依托信访、法制等工作抓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督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全年未发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等事件。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情况
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工作职责划分,确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相关事宜,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兼职落实。根据《宁波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的规定》和《宁波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若干规定》,明确审核程序,落实审批领导。截至2016年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三)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情况
1、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栏,全面梳理分局相关政府信息,建立公开目录。
2、设立了现场查询场所,方便群众走访查询。分局结合现有办公条件,在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还配备了查阅、打印、复制等设备及设施,现场受理群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分局共公开政府信息76条。
(二)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1、政策法规类信息:法规公文共4条,占主动公开信息数量的5%。
2、业务类信息:包括机构概况、工作信息、财政信息等,共72条,占主动公开信息数量的95%。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
1、互联网
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民通过“宁波国家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子栏目可以查阅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可以向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状态。
2、公共查阅点
在分局办公室现场查阅。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分局2016年度收到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45份,并均已按时同意公开答复申请人。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未收取有关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6年未发生针对我单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有关的申诉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衡量行政执法机关工作透明度、合法性的一根标尺,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要求高、任务重。目前分局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行使知情权的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补短板。
2017年,市场监管分局将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督查,改进信息公开工作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努力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群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最新动态;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严把审查程序,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发展。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16年,我单位无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附件: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7年3月23日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6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市场监管分局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76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76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2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