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区公布一批企业典型事故隐患发布日期:2026-09-29 15:54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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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防范化解各类企业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高新区于9月22日至9月23日对全区25家“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统一协调管理进行专项抽查,现针对突出共性问题予以公布,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隐患描述一:出租方未按安全管理协议对承租单位开展定期检查;检查记录未明确表明被检查承租单位名称,存在“一表多用”现象。 解读:《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隐患描述二: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解读:《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35181-2025)第5.1条i项要求:多产权建筑,具有多个使用方的甲、乙、丙类厂房或仓库,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明确统一管理单位或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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