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5年宁波高新区就业见习单位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06-13 16:3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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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高新区就业见习单位建设,提升就业见习服务保障能力,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甬人社发〔2025〕8号)精神,现就申报2025年宁波高新区就业见习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高新区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见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二)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上年度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 (三)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 (四)具备带教师资、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五)用人单位注册地、纳税地及社保缴纳地在高新区。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符合我区重点发展的半导体与光电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与节能产业、新材料产业等产业规模以上企业优先认定。 二、申报材料 (一)见习单位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证照副本; (三)见习岗位信息、带教师资信息、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三、申报时间 2025年6月10日--2025年6月30日 四、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就业见习单位认定”进行线上申报。 2.高新区人社局结合申报材料,实地勘查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设备设施、带教师资、见习管理制度等情况。 3.符合条件的,择优认定,发文公告并授予宁波高新区就业见习单位牌匾。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郑老师 0574-89288657 联系地址:宁波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121办公室
宁波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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