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8591592625G/2025-29470
主题分类: 财政
文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5-30
组配分类: 行政收费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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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收费目录公示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批准文号

 

备注

 森林植被恢复费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15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10元/平方米;宣林地,5元/平方米。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4、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详见文件

浙财综[2016]16号


 耕地开垦费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

详见文件


浙政办函〔20252号


根据浙政办函〔20252号规定,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

土地闲置费

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详见文件

国土资源部53号令

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闲置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闲置费。

国发[2008]3号

 土地复垦费

详见文件(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垦量等确定)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_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