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收费目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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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批准文号 | 备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15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10元/平方米;宣林地,5元/平方米。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4、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2016]16号 |
| 耕地开垦费 |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
| 详见文件 |
浙政办函〔2025〕2号
| 根据浙政办函〔2025〕2号规定,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 | 土地闲置费 | 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详见文件
| 国土资源部53号令
| 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闲置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闲置费。 | 国发[2008]3号 | 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垦量等确定)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_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 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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