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68X/2025-294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甬高新社〔2025〕15号 |
发布机构: | 社会事务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68X/2025-294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甬高新社〔2025〕15号 | 发布机构: | 社会事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宁波高新区奥植口腔门诊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的批复 |
宁波高新区奥植口腔门诊部: 你单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收悉。经审核,我局原则上同意浙江卫康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宁波高新区奥植口腔门诊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编号:WKYP-20250015)的内容和结论,准予你单位该项目立项建设。 对于该项目在放射防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及投产试运行中,研究落实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与建议。该项目竣工验收前,你单位还须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我局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放射诊疗许可证》。 此复。 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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