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全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意见》(浙司〔2018〕2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司发〔2019〕1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5月9日前将意见通过邮寄书面反馈。
邮寄地址:宁波市广贤路999号618室
联系人:高新区司法局 夏老师
联系方式:0574-89288445
为充分调动全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意见》(浙司〔2018〕2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司发〔2019〕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为推动高新区人民调解队伍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司发〔2019〕1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适用对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适用范围:区级、街道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含驻派出所专职调解员)、各社区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以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选聘的人民调解员享受“以奖代补”政策。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不享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同时,对于政治过硬、成绩突出,勇于担当,勤勉尽责的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要在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优秀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二、奖励分类类型
(一)人民调解奖励
1.分类调解奖励。各街道、各级调委会或调解组织等要严格把关,指导案件进行分类。
一类(简易)纠纷:是指纠纷过程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口头方式调解结案的纠纷。调处成功的,每件奖励50元。
二类(普通)纠纷:是指5人以下(含5人)或涉及争议标的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案件。调处成功的,每件奖励100元。
三类(复杂)纠纷:是指5人以上或涉及争议标的在2万元以上。调处成功,每件奖励300元。
2.调解确认奖励。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或基层法庭司法确认并出具民事裁定书的,每件额外奖励50元。
3.典型案例奖励。调解效果较好,获得领导批示、信息刊登、典型案例选树或媒体报道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同一调解案例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核算。
4.优秀人员奖励。对于表现优异的调解员,各单位可根据年度工作情况,颁发“优秀调解员”证书,并发放1000元以下奖励。
(二)法院“审前调”奖励
1.对审前调案件,法院可发挥专业优势,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分为三类纠纷,分类标准可自行评定,分类奖励金额可参照上述规定。
2.对审前调案件进行全程闭环管理,密切跟踪关注调解成功后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自动履行完毕的,调解员每件额外奖励50元。
3.对典型案例奖励和优秀人员奖励可参照上述规定。
三、案卷管理规范
1.一类(简易)纠纷仅需在《人民调解记录》进行登记,记录案件基本事实,调解过程,调解结果,各方当事人签章确认;二类(普通)纠纷、三类(复杂)纠纷除在《人民调解记录》进行登记外,还需制作完整的《调解卷宗》。《人民调解记录》和《调解卷宗》可参考国家统一规范格式进行填写。
2.纳入“以奖代补”的案件原则上应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平台。鼓励使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ODR)平台等网络平台开展线上矛盾纠纷调解,奖励标准参照线下调解案件执行。
3.法院“审前调”案件,可根据法院系统相关规定标准,制作相关案卷材料。
四、奖励申报程序
1.各调解组织应当每个季度对奖励对象受理、调处纠纷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并向上级调委会备案。审前调等案件按要求上报区法院等相关部门,同时提交调解相关材料,以备核查。
2.各调委会、区法院等部门对上报的《人民调解记录》等案件调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区司法局、各街道等部门对《人民调解记录》等能反映调解成果的资料进行核定,并及时发放奖励经费。
五、奖励经费管理
1.各调解组织要对报送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对奖金予以追回,并取消该调解组织半年度“以奖代补”奖励。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民调解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先进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原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以奖代补”经费,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其他相关事项
1.本办法由高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2.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原《关于做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甬高新司〔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