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4号),结合宁波高新区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打造百亿数字文化经济新高地,特制订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3月19日前将意见通过邮寄书面反馈。
邮寄地址:宁波市广贤路999号11楼高新区教育文体局1123室
联系人:教育文体局文体科 童老师
联系方式:0574-89288841
联系人:财政局综合科 牟老师
联系方式:0574-8928871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4号),结合宁波高新区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打造百亿数字文化经济新高地,特制订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4号),结合宁波高新区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打造百亿数字文化经济新高地,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宁波高新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街区)。其中,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年度文化企业总营业收入须达到7亿元,省级须达到6亿元,市级须达到5亿元。
二、支持标准
综合考量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年度文化企业总营业收入、年度绩效评价分数,具体为:奖励金额=年度文化企业总营业收入*年度绩效评价分数/100*3%,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000万元。
三、年度绩效评价体系
年度绩效评价体系指标包括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运营单位服务宣传能力,文化企业、高端人才、文化成果集聚能力等方面共14项指标构成。根据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年度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分。
四、工作程序
(一)材料申报。教育文体局发布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年度绩效评价通知,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运营单位向所在街道提交申请材料。
(二)组织审核。街道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教育文体局审核后提交财政局复核,最终拟定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绩效评价奖励方案,报区产业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审议或会签通过。
(三)资金拨付。教育文体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五、资金使用
绩效评价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运营和发展。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运营单位根据自身发展规划,依托本评价体系,制定各自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办法,并报所在街道和教育文体局备案。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运营单位应通过不同形式支持企业发展,教育文体局会同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涉文化企业行业代码应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家标准。
(二)绩效评价体系范围为园区存量企业和区外新引进企业。
(三)本办法实施后,教育文体局根据管委会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拟调整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年度绩效评价体系,需报区产业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审议或会签通过。
(四)本办法由教育文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五)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国标数字文化企业代码
附件1: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 指标 | 目标任务 | 分值 | 备注 |
1 | 团队建设 | 专业服务人员数≥5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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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场地面积 | 面积≥200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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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供商务服务 | 为园区文化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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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打造文化氛围 | 组织各类文化活动≥6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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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促进文化交流 | 接待文化类相关产业调研及交流活动≥10场; 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文化展会、文化类相关交流会等≥2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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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文化企业发展 | 园区文化企业总营业收入达5亿及以上,得10分;达10亿及以上,得15分;达15亿及以上,得20分;达20亿及以上,得25分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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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规上数字文化企业发展 | 园区规上国标数字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占文化企业总营业收入比例达6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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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化企业集聚 | 市外新引进文化企业≥30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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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才集聚 | 新引进人才≥6名 | 6 | 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在行业有影响力的人才 |
10 | 影视动漫作品 | 影视动漫作品≥12部 | 8 | 包括企业及工作室参与投资出品、创作立项、拍摄制作、推广发行等影视动漫作品 |
11 | 文化惠民活动 | 免费开放博物馆、美术馆等;免费组织承办高新知旅研学等活动≥30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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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加强文化宣传 | 媒体宣传≥2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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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工作 | 配合完成管委会其他相关工作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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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加减分项 | 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酌情加分;在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关系、统计填报、企业排查等领域存在工作推进不力的,酌情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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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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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国标数字文化企业代码
新业态特征明显的文化产业行业类别 |
序号 | 行业名称 | 行业代码 |
1 | 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 | 3963* |
2 | 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 | 3961* |
3 | 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 | 3969* |
4 | 广播电视集成播控 | 8740 |
5 | 互联网搜索服务 | 6421 |
6 | 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 | 6429 |
7 | 数字出版 | 8626 |
8 | 其他文化艺术业 | 8890 |
9 | 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 | 6572 |
10 | 互联网游戏服务 | 6422 |
11 | 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 | 6513* |
12 | 增值电信文化服务 | 6319* |
13 | 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 | 6579* |
14 | 互联网广告服务 | 7251 |
15 | 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 | 6432* |
16 | 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 | 7520* |
数字经济及核心产业(数字内容与媒体) |
17 | 广播 | 8710 |
18 | 电视 | 8720 |
19 | 影视节目制作 | 8730 |
20 | 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 | 8750 |
21 | 电影放映 | 8760 |
22 | 录音制作 | 8770 |
23 | 音像制品出版 | 8624 |
24 | 电子出版物出版 | 8625 |
关于《宁波高新区关于推进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5年03月11日至2025年03月19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上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宁波高新区教育文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