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8591592625G/2025-19748
主题分类: 财政
文号:
发布机构: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1-26
组配分类: 行政收费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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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布机构: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收费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不动产登记费

转移登记:

转移情形

收费项目

具体标准(单位:元)

备注

大宗(考虑使用独立宗)地块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登记申请中,权利人登记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并且要求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人加收10元工本费。

增量房

一般商品房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保障性住房

不动产登记费

免收

存量房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房改房(含房改调房)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

拆迁安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除外)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赠予(含遗赠)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继承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不动产分割、合并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共有份额变化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离婚析产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夫妻财产约定

工本费

住宅、非住宅:10元

费用减免:

根据甬财综﹝2022﹞861号文件要求继续实行涉企不动产零收费。

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等保障性住房,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变更登记:

根据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补(换)证:

收费项目

具体标准(单位:元)

工本费

10元/本,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更正登记:

根据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抵押权:

收费项目

具体标准(单位:元)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费用减免:

根据甬财综﹝2022﹞861号文件要求继续实行涉企不动产零收费。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办理抵押登记的,免收抵押登记费。

异议登记:

收费项目

具体标准(单位:元)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40元/件

非住宅—275元/件

费用减免:

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等保障性住房,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车库车位收费:根据浙土资厅函【2018】308号,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收费一律按80元/件标准收取。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免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