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宁波高新区第一批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申报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01-13 15:35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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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甬高新〔2024〕51号),拟启动2025年第一批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1月13日至2月14日 系统开放时间:1月20日0:00至2月14日24:00 二、申报要求 1.本次申报的项目为2024年度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qfpt.nmstart.com/)进行申报,并按照申报材料顺序准备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上封面(附件2)并胶装成册,签字盖章后,纸质版一式二份进行报送。未通过系统平台进行资料提交的,视同放弃申报。 2.各单位须据实报送申报材料,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取消补助(奖励)资格,已发放的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回,3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各项支持政策。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较大的安全生产案件、重大环保处罚案件的企业不予享受各项支持政策。 3.所有申报企业均须提交“专项信用报告”。可登录“信用中国(浙江宁波)”网站(网址:https://credit.ningbo.gov.cn/nbggxy/zxbggl/zxbggl_bgsq),点击“报告申请”。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登录后,在报告用途选择“优惠政策兑现”,时间范围选择“2024-01-01至2025-01-31”,查询领域“全选”,点击“提交”后,再点击“查看”可进行下载并打印专项信用报告。 三、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平台技术联系人:蔡老师,13685825510);同时将纸质版一式两份,按注册地址向所在街道进行提交;企业逾期未报送申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各街道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相关政策要求,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资金奖励方案。系统内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及盖章后的审核意见汇总表于2月28日前报送区工信局。为加快审核进度,请各街道于2月19日前,将其中一份纸质材料汇总送至区工信局。 咨询电话: 区工信局:张老师、赵老师,89288614、89288611; 梅墟街道:董老师,88350788; 新明街道:王老师,87908515; 贵驷街道:孙老师,86559708; 聚贤街道:王老师,87905257。 四、申报项目 第一条:支持重点软件企业招引 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到高新区生产经营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已享受过同类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2.申报企业须为2024年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包括年度上规企业),或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40%以上的非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3.申报企业须在2024年度根据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 4.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研发团队、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近两年至少获得一项自主知识产权。 支持标准: 1.对新到高新区生产经营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两年内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在高新区缴纳社保人数达到5人(含)以上,两年均按以下标准分档给予支持;
2.第二年享受该政策的企业,营收增速不得低于10%; 3.营收规模按照2024年1-12月数据进行核算; 4.在高新区缴纳社保人数为2024年在高新区缴纳的月平均社保人数(落户时间为2024年的,自落户次月开始计算); 5.企业落户时间为下半年,且未享受过同类政策支持的,则次年视同为落户第一年; 6.对营收符合要求,人数未达到要求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退档支持; 7.对符合政策要求且营收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均须纳入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规上统计(统计代码为64、65); 8.落户时间,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落户高新区的日期为准。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须按申报条件要求,披露2024年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次年作为落户第一年的企业,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落户当年的相关数据。如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包含上述指标的,需另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4.2024年企业在高新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缴纳人员名单(请按月导出,一月一张); 5.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研发团队、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6.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第二条:支持软件企业做大做强 申报对象: 1.申报企业为2024年度存量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不含年度上规企业); 2.申报企业为2024年软件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营收2000万元以下,且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40%以上的非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或2024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上规企业; 3.申报企业须在2024年根据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 支持标准: 1.根据2024年度存量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营收规模,分为营收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2档,分别设定综合目标增速20%和15%。对达到综合目标增速的企业,按照营收同比增幅每1000万给予10万元支持;类增加值同比增幅每500万元给予1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2024年软件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且营收2000万元以下的非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或2024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上规企业,达到30%的营收目标增速,按照营收同比增幅每500万给予5万元支持,最高20万元; 3.已享受“第一条 支持重点软件企业招引”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条政策; 4.存量规上企业的营业收入、类增加值、综合增速等相关指标按照2024年1-11月数据进行核算。综合增速按照营收同比增速与类增加值同比增速之和的50%进行核算。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4年存量规上企业提供2024年1-11月统计报表(F203表); 4.非规上企业、年度上规企业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须按申报条件要求,披露2024年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如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包含上述指标的,需另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第三条:支持重点软件企业培育 申报对象: 2024年研发投入2000万元(含)以上,营收同比增速5%(含)以上的存量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支持标准: 1.对2024年研发投入2000万元(含)以上,营收2亿元以下,营收同比增速5%(含)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达8%的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或2024年研发投入2000万元(含)以上,营收2亿元(含)以上,营收同比增速5%(含)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达5%以上的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按照企业2024年的综合增速进行奖励。综合增速在5%(含)以上的,按照年度研发投入的3%给予支持;综合增速达到10%(含)以上的,按照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支持;综合增速达到15%(含)以上的,按照年度研发投入的6%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2024年的类增加值不得为负值; 3.研发投入政策口径,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综合增速按照2024年1-11月的营收同比增速与类增加值同比增速之和的50%进行核算。营收同比增速按照上年度1-11月同比增速进行核算。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按照上年度1-12月指标进行核算;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须按申报条件要求,披露2024年企业加计扣除研发投入金额、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如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包含上述指标的,需另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4.申报研发补助企业提供2024年1-11月统计报表(F203表); 5.企业盖章的加计扣除研发投入辅助账(金额与审计报告中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一致); 6.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第四条:支持软件企业争创荣誉 申报对象: 2024年获得“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亩产效益)领跑者”、“宁波市优秀软件企业”的企业。 支持标准: 1.对2024年首次入选“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 2.对2024年起首次入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3.对2024年起首次入选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亩产效益)领跑者的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4.对2024年起首次获评宁波市优秀软件企业的,给予10万元支持。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评荣誉相关文件; 4.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第五条:支持软件企业标准化建设 申报对象: 1.2024年新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企业,且须在2024年根据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 2.2024年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3-5级、CSMM(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3-5级、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1-3级、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2-5级的企业。 支持标准: 1.对2024年企业新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予每件0.3万元支持,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所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具有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2.对企业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SMM(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三级、四级、五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对企业首次获得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支持; 3.所涉资质已由市经信局进行奖励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4年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 4.申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不对时间进行要求); 5.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第六条:支持首版次软件应用推广 申报对象:自2023年起,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 支持标准: 1.对企业2024年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2024年首版次产品销售额的15%、10%、5%给予支持,单个产品最高100万元,单家企业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首版次销售额,是指企业在首版次获评当年起两年内签订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开具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并收到相应回款的销售金额; 3.同一首版次软件产品,自获评当年起,支持期限不超过两年(本次申报的为2023年和2024年获评的首版次软件产品)。产品升级迭代并再次获评首版次软件产品,则视为同一产品,支持期限按首次获评时间计算;产品升级迭代后未获评首版次软件产品,则不对迭代后的产品进行补助; 4.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首版次产品交易的,不予补助; 5.如销售的产品为嵌入式软件产品,须在合同或发票中明确对应首版次软件产品金额。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相关文件; 4.2024年销售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合同、发票、收款凭证; 5.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第七条:支持企业开展项目竞标 申报对象: 1.申报企业须为2024年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包括年度上规企业),或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40%以上的非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2.申报企业须在2024年根据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 支持标准: 1.对企业自2023年起,参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关招标项目中标且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合同中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2024年度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 2.合同中,软件产品和信息服务相关内容应占合同总金额50%以上。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以开票明细进行核定; 3.单个项目、系统或产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企业销售的软件产品,须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5.项目招标方式仅限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通过其他采购方式开展的项目不视作招标项目; 6.同一项目、合同,不与其他政策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非规上企业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须按申报条件要求,披露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如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包含上述指标的,需另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2024年开具的发票、2024年项目收款凭证复印件; 5.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相关证明材料(招标公告、邀请函等); 6.合同中如涉及相关软件产品,提供该产品对应的自主知识产权复印件; 7.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第八条:支持数据要素价值转化 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2024年首次认定为省级领军数商、成长型数商的企业; 2.申报对象为2024年首次实现数据资源以资产形式进入企业财务报表的,且入表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企业。 支持标准: 1.对区内企业首次认定为省级领军数商、成长型数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2.对首次实现数据资源以资产形式进入企业财务报表,且入表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所发生的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资产评估和第三方审计等服务费用给予30%的补贴,同一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评省级领军数商、成长型数商的企业提供经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 4.实现数字资源入表的企业,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及入表所发生的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资产评估和第三方审计等服务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5.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附件:
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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