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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宁波高新区第一批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13 15:35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字号:[ ]

各街道,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甬高新〔2024〕51号),拟启动2025年第一批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1月13日至2月14日

系统开放时间:1月20日0:00至2月14日24:00

二、申报要求

1.本次申报的项目为2024年度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qfpt.nmstart.com/)进行申报,并按照申报材料顺序准备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上封面(附件2)并胶装成册,签字盖章后,纸质版一式二份进行报送。未通过系统平台进行资料提交的,视同放弃申报。

2.各单位须据实报送申报材料,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取消补助(奖励)资格,已发放的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回,3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各项支持政策。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较大的安全生产案件、重大环保处罚案件的企业不予享受各项支持政策。

3.所有申报企业均须提交“专项信用报告”。可登录“信用中国(浙江宁波)”网站(网址:https://credit.ningbo.gov.cn/nbggxy/zxbggl/zxbggl_bgsq),点击“报告申请”。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登录后,在报告用途选择“优惠政策兑现”,时间范围选择“2024-01-01至2025-01-31”,查询领域“全选”,点击“提交”后,再点击“查看”可进行下载并打印专项信用报告。

三、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平台技术联系人:蔡老师,13685825510);同时将纸质版一式两份,按注册地址向所在街道进行提交;企业逾期未报送申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各街道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相关政策要求,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资金奖励方案。系统内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及盖章后的审核意见汇总表于2月28日前报送区工信局。为加快审核进度,请各街道于2月19日前,将其中一份纸质材料汇总送至区工信局。

咨询电话:

区工信局:张老师、赵老师,89288614、89288611;

梅墟街道:董老师,88350788;

新明街道:王老师,87908515;

贵驷街道:孙老师,86559708;

聚贤街道:王老师,87905257。

四、申报项目

第一条:支持重点软件企业招引

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到高新区生产经营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已享受过同类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2.申报企业须为2024年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包括年度上规企业),或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40%以上的非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3.申报企业须在2024年度根据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

4.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研发团队、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近两年至少获得一项自主知识产权。

支持标准:

1.对新到高新区生产经营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两年内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在高新区缴纳社保人数达到5人(含)以上,两年均按以下标准分档给予支持;

营收规模(万元)

缴纳社保人数

支持条件和支持金额

500(含)-2000

5人以上

营收达到500万元,社保达到5人,支持金额20万元。

营收每增加100万,且人数每增加3人,支持金额增加5万,最高不超过50万。

 

2000(含)-5000

10人以上

营收达到2000万元,社保达到10人,支持金额50万元。

营收每增加100万,且人数每增加3人,支持金额增加5万,最高不超过100万。

5000(含)-10000

20人以上

营收达到5000万元,社保达到20人,支持金额100万元。

营收每增加100万,且人数每增加3人,支持金额增加5万,最高不超过150万。

10000以上

20人以上

营收达到1亿元,社保达到20人,支持金额150万元。

2.第二年享受该政策的企业,营收增速不得低于10%;

3.营收规模按照2024年1-12月数据进行核算;

4.在高新区缴纳社保人数为2024年在高新区缴纳的月平均社保人数(落户时间为2024年的,自落户次月开始计算);

5.企业落户时间为下半年,且未享受过同类政策支持的,则次年视同为落户第一年;

6.对营收符合要求,人数未达到要求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退档支持;

7.对符合政策要求且营收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均须纳入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规上统计(统计代码为64、65);

8.落户时间,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落户高新区的日期为准。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须按申报条件要求,披露2024年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次年作为落户第一年的企业,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落户当年的相关数据。如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包含上述指标的,需另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4.2024年企业在高新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缴纳人员名单(请按月导出,一月一张);

5.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研发团队、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6.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第二条:支持软件企业做大做强

申报对象:

1.申报企业为2024年度存量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不含年度上规企业);

2.申报企业为2024年软件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营收2000万元以下,且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40%以上的非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或2024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上规企业;

3.申报企业须在2024年根据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

支持标准:

1.根据2024年度存量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营收规模,分为营收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2档,分别设定综合目标增速20%和15%。对达到综合目标增速的企业,按照营收同比增幅每1000万给予10万元支持;类增加值同比增幅每500万元给予1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2024年软件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且营收2000万元以下的非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或2024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上规企业,达到30%的营收目标增速,按照营收同比增幅每500万给予5万元支持,最高20万元;

3.已享受“第一条 支持重点软件企业招引”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条政策;

4.存量规上企业的营业收入、类增加值、综合增速等相关指标按照2024年1-11月数据进行核算。综合增速按照营收同比增速与类增加值同比增速之和的50%进行核算。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4年存量规上企业提供2024年1-11月统计报表(F203表);

4.非规上企业、年度上规企业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须按申报条件要求,披露2024年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如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包含上述指标的,需另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第三条:支持重点软件企业培育

申报对象:

2024年研发投入2000万元(含)以上,营收同比增速5%(含)以上的存量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支持标准:

1.对2024年研发投入2000万元(含)以上,营收2亿元以下,营收同比增速5%(含)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达8%的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或2024年研发投入2000万元(含)以上,营收2亿元(含)以上,营收同比增速5%(含)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达5%以上的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按照企业2024年的综合增速进行奖励。综合增速在5%(含)以上的,按照年度研发投入的3%给予支持;综合增速达到10%(含)以上的,按照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支持;综合增速达到15%(含)以上的,按照年度研发投入的6%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2024年的类增加值不得为负值;

3.研发投入政策口径,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综合增速按照2024年1-11月的营收同比增速与类增加值同比增速之和的50%进行核算。营收同比增速按照上年度1-11月同比增速进行核算。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按照上年度1-12月指标进行核算;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须按申报条件要求,披露2024年企业加计扣除研发投入金额、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如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包含上述指标的,需另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4.申报研发补助企业提供2024年1-11月统计报表(F203表);

5.企业盖章的加计扣除研发投入辅助账(金额与审计报告中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一致);

6.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第四条:支持软件企业争创荣誉

申报对象:

2024年获得“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亩产效益)领跑者”、“宁波市优秀软件企业”的企业。

支持标准:

1.对2024年首次入选“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

2.对2024年起首次入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3.对2024年起首次入选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亩产效益)领跑者的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4.对2024年起首次获评宁波市优秀软件企业的,给予10万元支持。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评荣誉相关文件;

4.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第五条:支持软件企业标准化建设

申报对象:

1.2024年新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企业,且须在2024年根据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

2.2024年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3-5级、CSMM(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3-5级、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1-3级、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2-5级的企业。

支持标准:

1.对2024年企业新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予每件0.3万元支持,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所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具有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2.对企业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SMM(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三级、四级、五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对企业首次获得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支持;

3.所涉资质已由市经信局进行奖励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4年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

4.申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不对时间进行要求);

5.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第六条:支持首版次软件应用推广

申报对象:自2023年起,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

支持标准:

1.对企业2024年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2024年首版次产品销售额的15%、10%、5%给予支持,单个产品最高100万元,单家企业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首版次销售额,是指企业在首版次获评当年起两年内签订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开具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并收到相应回款的销售金额;

3.同一首版次软件产品,自获评当年起,支持期限不超过两年(本次申报的为2023年和2024年获评的首版次软件产品)。产品升级迭代并再次获评首版次软件产品,则视为同一产品,支持期限按首次获评时间计算;产品升级迭代后未获评首版次软件产品,则不对迭代后的产品进行补助;

4.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首版次产品交易的,不予补助;

5.如销售的产品为嵌入式软件产品,须在合同或发票中明确对应首版次软件产品金额。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相关文件;

4.2024年销售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合同、发票、收款凭证;

5.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第七条:支持企业开展项目竞标

申报对象:

1.申报企业须为2024年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包括年度上规企业),或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40%以上的非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2.申报企业须在2024年根据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

支持标准:

1.对企业自2023年起,参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关招标项目中标且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合同中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2024年度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

2.合同中,软件产品和信息服务相关内容应占合同总金额50%以上。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以开票明细进行核定;

3.单个项目、系统或产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企业销售的软件产品,须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5.项目招标方式仅限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通过其他采购方式开展的项目不视作招标项目;

6.同一项目、合同,不与其他政策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非规上企业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须按申报条件要求,披露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如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包含上述指标的,需另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2024年开具的发票、2024年项目收款凭证复印件;

5.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相关证明材料(招标公告、邀请函等);

6.合同中如涉及相关软件产品,提供该产品对应的自主知识产权复印件;

7.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第八条:支持数据要素价值转化

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2024年首次认定为省级领军数商、成长型数商的企业;

2.申报对象为2024年首次实现数据资源以资产形式进入企业财务报表的,且入表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企业。

支持标准:

1.对区内企业首次认定为省级领军数商、成长型数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2.对首次实现数据资源以资产形式进入企业财务报表,且入表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所发生的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资产评估和第三方审计等服务费用给予30%的补贴,同一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评省级领军数商、成长型数商的企业提供经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

4.实现数字资源入表的企业,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及入表所发生的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资产评估和第三方审计等服务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5.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附件:

附件1:宁波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2:宁波高新区2025年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申报书(封面).doc

附件3: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申报操作手册(企业端).pdf


 

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