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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下半年度宁波高新区初定初级职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30 15:27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字号:[ ]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20〕47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4年下半年度宁波高新区初定初级职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含企业总部在我区且人事档案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被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1.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职称系列应先取得相应有效的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经济、翻译、出版、档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和全省统一考试的省药学、医疗器械、工业设计等专业不再组织初、中级职称初定。

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初次定职须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三、申报材料

1. 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取得的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国内学历须提供学信网电子注册备案表);

2. 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任协议书,并提供《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 

3. 宁波市外社保参保证明(有市外工作经历的人员须提供);

4. 宁波大市范围内档案存放情况证明(企业总部在我区,被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人员须提供); 

5. 近1年考核材料;

6. 本人近期白底免冠电子证件照1张;

7. 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如教师、法律、新闻等)应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四、申报程序和形式

1. 个人申报。申报对象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client/index.jsp)。进行在线申报。(个人账号登录后,须先在系统上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和业绩档案,具体申报办法见附件)。

2. 单位审核。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登录管理服务平台,对申报对象业绩档案进行审核并报送(具体审核办法见附件),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管理服务平台。

五、受理时间

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逾期网上平台不予受理。(公示时间计算在单位审核时间内)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接收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六、其他要求

1. 报送纸质材料。申报对象待高新区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导出带“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标识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打印一式3份(正反面打印)。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高新区人社中心。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个人和推荐单位承担。

2. 申报纪律。申报对象和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老师、邬老师。

联系电话:0574-89288658。

联系地址:高新区广贤路997号北楼0122办公室(高新区人社中心)

 

附件:本专科初定初级职称操作手册.doc

 

宁波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