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的相关规定,高新区办公室对管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专项清理,起草了《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梳理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2024年于9月12日前将意见通过传真或者邮寄书面反馈。
本文就《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办公室对管委会制定的7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专项清理。
二、主要内容
1. 明确清理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的相关规定,清理对象为管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拟公布清理结果,决定对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继续有效(其中2件拟修订),对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为废止。
3.确定本文件实施日期及效力。明确被新行政规范性文件明文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管委会制定的7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经清理,决定对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继续有效(其中2件拟修订),对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为废止。现将该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被新行政规范性文件明文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废止之日起失效。此前公布的清理结果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2.
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2日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9月12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上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