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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区第二季度及“铸安2024”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2024-06-17 14:37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经济发展局字号:[ ]

高新区第二季度及“铸安202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发现并消除一大批安全隐患,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为强化教育警示,现将相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杭州华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4月15日,新明街道应急管理所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时,杭州华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赵某某在高新区清水桥路472号汽车充电站施工区域进行电焊作业,未能出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系无证电焊。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移交综合执法队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应某某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应某某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4月29日,宁波高新区综合执法队分别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主要负责人应某某“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宁波现代昌华钢铁有限公司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2024年4月15日,梅墟街道应急管理所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宁波现代昌华钢铁有限公司的生产加工现场使用、存放有6瓶液化石油气(V35.5/瓶),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公司涉嫌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移交综合执法队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4年5月23日,宁波高新区综合执法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宁波市北仑区三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5月6日,梅墟街道应急管理所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宁波市北仑区三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1名员工胡某某在高新区凌云路1177号3号楼1楼进行了电焊作业,无法提供《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无法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网上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系无证电焊。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移交综合执法队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袁某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袁某某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5月21日,宁波高新区综合执法队分别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主要负责人袁某某“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