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76Q/2024-286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甬高新办〔2024〕20号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05-30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76Q/2024-286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甬高新办〔2024〕20号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5-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高新区办公室关于深化惠民殡葬政策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的通知 |
梅墟、新明、聚贤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浙民事〔2024〕35号),高质量完成2024年省政府确定的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民生实事,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在高新区内死亡并在宁波大市内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浙江省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二)与浙江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浙江省就读的全日制非浙江省户籍学生、驻浙部队现役军人; (四)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五)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人员; (六)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父母一方符合浙江省惠民殡葬政策的未登记户口婴幼儿。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普通殡葬专用车辆的接运遗体,可免费接运1次。2.本区户籍人员在省外死亡的,报销1次逝者死亡地到死亡地殡仪馆的接运费用。 (二)遗体存放。殡仪馆内普通冷藏费(3天以内,不与小型灵堂守灵费用免除政策重复享受)。 (三)遗体守灵或告别。1.殡仪馆内吊唁小告别厅免费使用1场;2.免费租用火化地殡仪馆小型灵堂治丧,租用时间不超过3天,租用费不超过1600元,超出部分由丧户自行承担。两个项目不重复享受。 (四)遗体火化。1.平板炉火化(含骨灰袋1只);2.遗体火化前的抬尸服务、纸盒、裹尸布、接尸车辆消毒。 (五)骨灰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寄存1年内(含)。 (六)骨灰盒。殡仪馆免费提供骨灰盒1只(限价值300元以内的指定骨灰盒)。 (七)生态安葬。在区社管局认定的同泰嘉陵生态墓区,可以免除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费用(不含管理费),免除生态墓地墓位、骨灰存放处格位(含堂、塔、壁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基本费用。本项免除费用的财政核销标准不低于2500元/穴,不得抵扣。海(江)葬服务及不超过5人的随船亲属服务免除费用为5500元/具。 以上费用采取直接免除的方式进行。丧主放弃或另选其他殡葬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除火化费可抵扣拣灰炉费用外,其他免费项目不抵扣、不折现,实际产生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核算。 三、申请材料 符合本规定的免费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委托人,下同)凭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直接向宁波市各地殡仪馆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原件。逝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本人页原件。 (三)逝者为外来务工人员,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需要提供有效证件原件,未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需提供与在浙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为在浙就读的全日制非本省户籍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为驻浙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 (四)逝者为未登记户口的婴幼儿,需提供父母一方符合浙江省惠民殡葬政策的材料。 (五)无名、无主尸体,凭公安部门证明。 四、申请程序 (一)殡仪基本服务申请程序 符合本规定的人员死亡后,治丧主办者应到通过资格认证的殡仪服务单位,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有关材料;经殡仪服务单位审核后,由治丧主办者依次按照殡仪基本服务实施流程逐项填写《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直至各项服务工作完结后签名确认,提交至殡仪服务单位结算处核销。 (二)墓葬基本服务申请程序 符合本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由治丧主办者向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材料,填写《高新区公益性生态葬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社区初审后报街道复核,治丧主办者凭街道审核盖章的申请表到通过资格认证的生态墓地或骨灰存放处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最后签名确认。 五、经费承担和结算 (一)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异地火化人员“身后事”基本服务费用承担事宜。高新区户籍人员在省外死亡火化的,其遗属可在三个月内凭有效证件、火化证明和发票,到区民政部门在我区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宁波大市范围内跨区(县、市)异地火化人员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本区户籍人员费用由各殡仪馆与区民政部门结算。其他人员费用参照附件执行。 (三)各地殡仪馆在每月初填写上个月《宁波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并附申请表复印件送区社管局汇总。区社管局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到当地殡仪馆。 (四)同泰嘉陵殡葬服务机构在每年11月25日前填写《高新区入葬生态墓园免费资金结算清册》,并附《申请表》复印件送区社管局汇总,同时将相关数据录入“数智墓园”系统平台。区社管局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到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各街道务必深刻认识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政策对于减轻群众丧葬经济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性,确保各项工作高标准推进,把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增强群众对省民生实事的获得感和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 (二)规范提供优质服务。各街道要在实施免费政策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相关服务流程和办理要求,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使之既符合国家殡葬法规和标准,又能够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推动殡葬事业朝着更加文明、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要通过人才引进、技能培训、业务比武、导师带徒等举措,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要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整改和反馈机制,对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接受自评、上级监管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的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形成服务品质持续改进的闭环管理。 (三)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各街道要以实施省民生实事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快补齐殡葬设施短板,不断加大与基本殡葬服务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力度,确保这些设施设备功能齐全、运作正常,且能满足现代殡葬服务的安全、环保要求,为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提供有力支撑。 (四)强化政策宣传和引导。各街道要健全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公示制度,利用宣传单、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多种形式,扩大政策知晓度。要充分发挥民生实事的综合社会效益,将其与推行生态安葬、倡导移风易俗、加强殡葬队伍建设等结合起来,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导向,形成以暖心服务惠民政策带动节地生态安葬、文明殡葬的效果,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其他事宜按我区惠民殡葬原有政策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实施的惠民殡葬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宁波高新区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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