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33B/2024-2807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号: | 甬高新建〔2024〕14号 |
发布机构: | 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05-28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33B/2024-2807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号: | 甬高新建〔2024〕14号 | 发布机构: | 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高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高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建筑施工企业,区建筑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我区建筑结构工程质量,鼓励建筑企业争创精品工程,特制订《宁波高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执行: 一、切实重视优质工程创建工作 优质工程创建是加强工程质量建设的重要举措,建设工程结构优质评选是优质工程创建的重要载体。区内各建筑业企业、各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工程质量建设工作目标,严格工程管理,狠抓工程质量,切实推进优质工程的创建工作,促进我区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确保优质工程创建活动有序展开 (一)今年起,我区开展“宁波高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活动,并将“区结构优质奖”作为参选“宁波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的前提条件。 (二)高新区内符合《评审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应积极参加“区结构优质奖”的评选。目前已申报“宁波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计划的,应当补报“宁波高新区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工程奖”创建计划。 (三)自发文之日起,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及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工程创“区结构优质奖”条款,同时应确定合理的工期、工程造价、监理费,设立对等的工程创优奖罚条款。 附件:宁波高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试行) 宁波高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6日 宁波高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激励企业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促进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高新区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对象为在宁波高新区范围内已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优质工程奖的评审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各专业现行颁发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四条 优质工程奖是宁波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五条 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宁波高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宁波高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建交局)发文公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齐全,且建成后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 申报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 1、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宁波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安质站)书面申报工程创优计划,并报区建筑业协会登记; 2、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 3、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工程质量有特色、有亮点; 4、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工程影像资料)真实、完整;单位工程质量施工企业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及各相关行业现行评价标准自评为优良; 5、工程在本年度6月30日之前竣(完、交)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使用功能; 6、工程获得“宁波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7、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桥梁、高架快速路、管廊、隧道、轨道车站及区间、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停车场等工程主体结构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砼强度、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焊缝探伤等),且符合要求;结构工程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进行评价且被评为优良(得分在85分及以上);通过工程质量服务机构委托的监督检测。 2、住宅工程的室内公共部分(如楼梯间、电梯井前室、走廊、地下室等)和室外部分应一次装修到位(含建筑设备),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采用全装修项目; 3、公共建筑和工业用房工程的室内部分应完成初装修(含建筑设备),室内公共部分(如楼梯间、电梯井前室、厕浴、走廊、地下室等)和室外部分应一次装修到位(含建筑设备)。 (二)规模条件 1、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学校、医院、商务楼、体育馆、商品住宅、厂房等工业与民用建筑;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仿古建筑; 2、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及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建筑或工业用房的群体或组团;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及以上配套建设的全装修商品住宅小区或组团;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组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3、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场; 4、建安工程费3000万元及以上的净水厂、污水处理厂、管廊、城市广场、轨道交通车站及区间、停车场段等工程;建安工程费1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及隧道、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费800万元及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5、建安工程费5000万及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合同段); 6、单孔跨径≥100米或总长≥400米的桥梁工程; 7、独立装置造价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8、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费1000万元及以上的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促进建设行业发展有特别意义的工程; 9、面积偏小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代表性、标志性和特殊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具特色,工程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工程建设中发生商业贿赂的或工程建设中严重违反建筑市场行为规则受到区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3、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4、因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程在深基坑开挖中发生围护结构坍塌,或高大支模架倒塌的; 6、临时性和在原有结构上进行改造的建设工程; 7、使用国家或省、市明令淘汰建筑材料、构配件、产品设备和对环境有毒害有污染的工程; 8、竣工后被隐蔽或因保密无法检查的工程; 9、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 10、已参评未获奖的工程。 第九条 按优质工程奖申报的时限,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得申报: 1、高新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2、企业资质被处以降级及以上处罚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条 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并经安质站签证盖章,报区建筑业协会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桥梁、高架快速路、管廊、隧道、轨道车站及区间、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停车场等工程结构必须先申报结构优质评审。上述工程需在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通过后由施工企业申报工程结构优质,经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并经安质站签证盖章,报区建筑业协会登记。通过工程结构优质评审后才可以申报优质工程奖。 第十二条 优质工程奖应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要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当有多个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信息存在两家以上(含两家)主要承建单位的,应采取联合方式申报;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可以作为参建单位参与申报,原则上参建单位不超过三家,参建单位的申报资料由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参建单位应完成建安工程造价占工程建安总造价的15%以上;或者建安合同造价低于建安合同总造价15%,但其完成装饰装修造价在1500万元(参建住宅小区的在600万元)及以上,或完成的智能化等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参建住宅小区的在400万元)及以上,在征得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作为工程的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工程结构优质申报: 1、《宁波高新区工程优质奖创优计划申报表》; 2、《宁波高新区建设工程结构优质申报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地基与基础质量验收记录; 5、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工程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7、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的质量评估报告; 8、工程结构创优总结; 9、能反映结构施工和质量控制的难点、特点及亮点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获得荣誉等工程照片若干,并附文字说明; 10、提交申报工程情况汇报的PPT电子文档一份(汇报材料内容应包含:工程地点、承建主体、工程概况、结构施工和质量控制的难点、特点、亮点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获得荣誉等相关介绍);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与PPT电子文档一起储存在U盘中,与书面申报资料一并提交,一式两份。 优质工程奖申报: 1、《宁波高新区优质工程奖创优计划申报表》; 2、《宁波高新区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交易单(项目备案表)(扫描件); 5、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扫描件); 7、获区级标化优良工地证明材料(扫描件); 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 9、QC成果相关材料; 10、应用“十项新技术”的总结报告; 11、工程项目简介、反映工程全貌和工程特色、亮点、难点等质量的照片若干(附文字说明); 12、提交申报工程情况汇报的PPT电子文档一份(汇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工程地点、参建主体、工程概况、特色亮点、工程技术难点及质量管控、建筑节能、QC成果、“十项新技术”应用、获得荣誉等相关介绍)。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与PPT电子文档一起储存在U盘中,与书面申报资料一并提交,一式两份。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 建交局成立宁波高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行业监管部门、区建筑业协会和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制定评审办法,召开评审会议,听取对工程评选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定获奖工程等。 第十六条 区建筑业协会负责优质工程奖的日常评选工作: 1、登记施工企业创优质工程计划; 2、审核申报材料; 3、负责评审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和专家抽取、变更等; 4、组织考核组开展现场考核工作; 5、汇总考核组提交的申报工程评估报告; 6、汇总工程考核结果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家库由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专家组成,应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10年以上工作经历,区建筑业协会随机抽取选定考核组专家。考核组由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提交创优计划的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考核检查。 第十八条 现场考核分为工程结构优质考核和优质工程考核,工程结构优质考核在施工企业提交结构优质申报材料后组织,优质工程考核在施工企业提交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后组织。 工程结构优质考核程序: 1、听取施工企业对工程结构创优情况的汇报; 2、听取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的评估情况汇报; 3、检查工程结构实体质量; 4、抽查工程结构相关的技术资料; 5、对工程结构进行质量综合评估。 优质工程考核程序: 1、听取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创优情况的汇报; 2、听取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质量的评估情况汇报; 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4、抽查工程有关技术资料; 5、对工程进行质量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工程结构优质、优质工程奖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评和质量监管分占50%(其中建设单位综合评价分占10%,施工企业自评分占5%,监理企业评价分占5%,行业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分占30%),专家组现场考核分占50%。两项总分均达到85分及以上的具有参加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结构优质、优质工程奖评审程序: 1、评审委员会听取区建筑业协会对申报工程的评选情况汇报; 2、评审委员听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考核情况汇报; 3、评审委员对评审工程进行评议,确定淘汰工程项目数量(控制在10%且仅对优质工程奖评审); 4、各评审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宣布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获奖工程名单; 6、对拟获奖工程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7、由建交局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工程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认真考核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审阅相关技术资料。不得接收申报单位的礼品、礼券,不得参与申报单位安排的高档娱乐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要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委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工程结构优质的工程予以发文通报表彰;对获得优质工程奖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建单位颁发证书,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予以发文通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获得工程结构优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评审办法或出现异常不均匀沉降,结构性开裂,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质量问题,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 附件3. 附件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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