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8591592668X/2024-27930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甬高新社〔2024〕14号
发布机构: 社会事务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4-2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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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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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工作的通知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全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换证对象

(一)校验对象

1.持有本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鄞州区代章)、《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中各类普通诊所不列入本次年度校验;

2.2024年1月1日以后新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及床位100张以上(含)的康复医院不列入本次年度校验;

3.拟于2024年6月30日以前停止执业的医疗机构不参加本年度校验,但应及时办理机构注销手续。

(二)换证对象

凡持有本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期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属于本次统一换证对象。

(三)时间及方式

2024年5月20日前为现场抽查审核期,现场抽查审核未通过的医疗机构将收到整改或暂缓校验通知。

2024年5月21日至6月4日为网上校验申请期(具体见校验程序)。网上校验要求上传的附件图片为盖章版本,每项附件图片建议合并编辑为单个JPG或PDF格式。

现场咨询及联系地址:区行政服务中心(创苑路501号)社会民生事务E02窗口,联系电话:89289052。

二、校验程序

医疗机构在网上校验合格后于6月6日至6月12日期间至区行政服务中心(创苑路501号)社会民生事务E02窗口上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予以校验贴花,到期换证的待新证制发后另行通知取件或免费邮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在网上校验通过后同步更新显示。

(一)医疗机构网上校验申请(包括到期换证)

通过现场审核或未抽查到的医疗机构使用法人账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移动端APP“浙里办”后,搜索并选择“医疗机构执业(内资)许可(校验)”>在线办理(选择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确定”按钮,机构登录>机构校验申请>依次填写申请内容>保存并提交。

(二)放射诊疗网上校验申请

通过现场审核或未抽查到的医疗机构使用法人账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移动端APP“浙里办”后,搜索并选择“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在线办理>依次填写申请内容>保存并提交。

三、审查内容

(一)现场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重点审查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结构布局等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2.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3.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4.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另需检查放射诊疗设备、防护设施及人员资质等情况。

(二)网上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1.校验申请材料;

2.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内部核查,医疗机构无需提供)。

四、校验结论

(一)医疗机构校验根据书面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出校验结论。结论包括“校验合格”或“暂缓校验”。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到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的;

2.不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改正期间;

4.停业整顿期间;

5.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计超过36分(含36分)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四)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不合格的以及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或“校验不合格”

五、校验标准

医疗机构校验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标准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医疗机构与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有力措施。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实施校验工作的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严格审查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执业状况,做到校验及时,审查全面,不走过场,确保校验工作取得实效。

(二)机构变更。凡涉及变更项目的,先网上申请机构变更,变更完毕后再申请校验换证手续。

(三)审核准备。校验期间,请各医疗机构做好自查和现场审核的准备工作,备好所需材料,并确保工作人员在岗待查备询。


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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