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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5 14:17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字号:[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新明街道办事处、聚贤街道办事处、梅墟街道办事处行使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和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另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不包含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不包含强制执行)第六十三条(情节轻微或一般的)、第六十四条(情节较轻)、第六十七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除第二项外)。

    委托期限:从202441日至20254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