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68X/2024-2785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甬高新社〔2024〕13号 |
发布机构: | 社会事务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04-15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68X/2024-2785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甬高新社〔2024〕13号 | 发布机构: | 社会事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
各区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23年6月30日前经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管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本次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和程序 参检社会组织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照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工作: (一)各社会组织自行申报 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Edge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登录)→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年检服务“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法人登录,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后,根据要求如实、准确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 (二)区社管局预审 各社会组织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后,由区社管局在网上进行预审。 (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通过预审后,各社会组织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结论并签字盖章。 (四)文书确认及签章页上传 各社会组织拿到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结论后,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完成文书确认,并将《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的首页和末页,以PDF或图片的形式上传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签章页应确保清晰完整。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区社管局对各社会组织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要求各单位进行补充说明),作出相应的年检结论,并通过高新区有关网站进行公告。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各社会组织的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在2023年度内,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擅自修改章程或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6.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7.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8.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9.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0.在2023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2.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强制企业入会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各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有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区社管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注意事项 (一)年检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各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年检结论直接关系到各社会组织的社会信用、评估等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重大权益,各社会组织应按时、按质完成年检工作。 (二)年检“双随机”抽检对象名单将于2024年5月31日前另行通知,列入“双随机”抽检对象的社会组织,区社管局将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将结合抽检结果,确定2023年度年检结论。审计费用由区社管局承担。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4-89288759。 高新区社会组织年检微信群二维码: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0571-81050591、81050495。 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