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113405429577/2024-27615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其他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贵驷街道办事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03-01 |
组配分类: | 政务动态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索引号: | 113302113405429577/2024-27615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贵驷街道办事处 | |
成文日期: | 2024-03-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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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公寓以及租赁住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在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小区、公寓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动自行车应停放在租赁住房安全地点,不得停放在客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口处等公共部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不得违规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杜绝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 三、严禁将电动自行车推上楼充电或把电瓶带回家充电; 四、严禁在楼道内或水井房、电井房内、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严禁破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六、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村社、物业、网格员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管理力度,应急消防管理所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消防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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