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宁波高新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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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培育,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围绕主导产品或该产品系列实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形成一系列支撑产品技术、具有系统保护并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专利组合,我区拟开展2024年度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在宁波高新区登记的企业,可单独申报,也可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企业联合申报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其中: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2家。 二、牵头单位申报条件 (一)牵头单位发展基础较好。截至2024年10月31日,牵头单位须注册成立三年以上,2023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3%以上。重点支持市级及以上专利奖获奖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拟上市企业(已进入辅导期或申报期)和其他在知识产权方面具有优势的企业。 (二)牵头单位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专利战略意识较强,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10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牵头单位已有较好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基础。申报项目围绕相关产品或技术领域已有一定的研发基础,已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利在申请中,具备专利导航思维,并充分利用专利数据、产业数据等信息开展专利检索统计分析,分析国内外产业竞争态势、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已确立专利组合培育方向,为产品研发创新提供支持。 (四)牵头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牵头单位截至项目申报时,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或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行为并已撤回(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回执为准);项目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为准)。 三、项目任务 (一)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机制。确保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工作的有效性。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制度。 (二)开展高价值专利申请和布局。制定专利申请和布局方案,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申请文件质量管控、专利授权后管理等制度,强化研发过程专利管理,提高专利授权率,形成支撑产品技术、具有系统保护的专利组合。 (三)建立专利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阶段性开展高价值专利评价和筛选,按照价值度进行分级,优化专利组合构建,建立专利转化运用机制,促进专利价值实现和整体最大化。 (四)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效应。巩固和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总结高价值专利培育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报告,带动相关产业领域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 四、绩效目标 (一)项目培育期内,围绕相关产品或技术布局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至少新增5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自主研发专利,非受让、受赠专利,牵头单位需为第一专利权人),牵头单位不得出现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高价值专利组合实施转化率不低于50%,实施包括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作价入股等。 (二)专利产品销售收入稳步提升,专利对自身产品利润增值较高,在国内外同类产品市场的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市场发展前景良好。 (三)专利组合模式科学、合理,具有系统性,注重效能,各专利功能搭配合理,具有产业匹配支撑性。 五、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 2.所有参与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3.项目牵头单位近3年财务报告和研发费用说明材料; 4.项目牵头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制度; 5.项目牵头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清单(附件2)、本项目相关已有发明专利申请(在审专利)清单(附件3)以及项目培育期内新申请专利计划。同时本项目相关已有专利申请(在审专利)须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6.专利及专利组合相关分析:项目相关产品或技术领域专利分析或专利布局、导航相关分析报告; 7.信用承诺书(附件4); 8.其他证明申报条件、申报优势的材料(包括企业类型证明、企业研发机构设置、承担科技研发项目等材料)。 六、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应向我局先提交项目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项目申报截止日期2024年11月30日。我局形式审查通过后,申报单位再提交项目申报书(一式5份)、相关证明材料(1式2份)纸质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项目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要建立通畅的沟通合作机制,保障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的顺利开展; (二)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培育期为两年,以立项通知发布之日开始计算。经评审立项时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2万元的经费补助;市场监管分局在项目实施满两年后组织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经费补助(项目未按期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未验收通过的,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并收回立项时拨付资金。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老师、盛老师,电话:0574-89288993,邮箱:nbgxqzscq@163.com,地址:宁波高新区广贤路 997号北楼925室。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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