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上级部门对《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甬高新〔2024〕1 号)备案审查意见,决定对政策意见部分内容作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0月17日前将意见通过传真或者邮寄书面反馈。
邮寄地址:宁波市广贤路999号高新区财政局9楼916室
联系人:蔡老师
联系方式:0574-89288732
传真:0574-87901620
本文就《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部分内容修改的通知》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上级部门要求,对《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甬高新〔2024〕1 号)开展专项清理。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上级部门对《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甬高新〔2024〕1 号)备案审查意见,决定对政策意见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对《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的修改:
(一)删去第四部分“政策支持方向”第15点“开展高质量企业评选,择优评选年度鲲鹏奖、优势成长奖、突出贡献奖”。
(二)第五部分“相关要求”第1点“所有政策支持对象均为在高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纳入相应统计平台(库)的单位(招商引荐机构、一区多园支持对象除外)。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还须主动配合纳入规上企业管理。除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控股50%以上)、分支机构等特殊情况外,单位都按单个独立法人机构统计计算”,修改为“所有政策支持对象为在高新区依法生产经营、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一区多园支持对象除外)。除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控股50%以上)、分支机构等特殊情况外,单位都按单个独立法人机构统计计算”。
(三)删去第五部分“相关要求”第2点“企业须签订增值服务约定,承诺自享受政策起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5年以上,未满年限迁出的将收回已支持资金”。
(四)删去第五部分“相关要求”第4点“新企业从入区年度起,一般五年内对其全部支持额度原则上以其五年地方综合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支持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总额为限;科技、人才政策支持除外。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综合贡献’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二、附件2《宁波高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试行)》第6点“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年综合贡献200万元(含)以上、年度产值增速不低于目标增速的重点工业企业,根据产值、工业增加值、营收、利润总额分类、分档考评并给予支持”,删去“年综合贡献200万元(含)以上”。
三、对附件3《宁波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的修改
(一)第2条“支持建设孵化众创载体。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支持;对孵化众创平台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修改为“对孵化众创平台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第16条“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对入选的区级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自主申报入选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支持。给予人才创办企业最高2000平米场地租金补贴、最高2000万元贷款额度利息补贴”,删去“最高2000平米场地租金补贴”。
(三)第20条“加强高层次人才生活保障。对市人才分类目录中前五类人才和区高层次人才项目人才提供健康体检,为人才及家庭成员提供就医“绿色通道”,对人才及人才企业给予额外健康保险。优先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幼儿和义务段教育就学,提供区内人才公寓优惠供其居住。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指定体育场馆免费健身锻炼,在人才食堂享受折扣优惠,在指定商家享受购物优惠,入住指定酒店可享受协议价”,删去“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指定体育场馆免费健身锻炼,在人才食堂享受折扣优惠,在指定商家享受购物优惠,入住指定酒店可享受协议价”。
四、对附件4《宁波高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的修改
(一)第1条“支持引进优质内外资。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10-2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非涉土企业当年度实到国内招商引资每1亿元给予3-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机构招商,根据其引进项目产生的实到外资、营业收入、产业投入、综合贡献等情况,给予引荐奖励,具体政策另行制订”,删去“支持机构招商,根据其引进项目产生的实到外资、营业收入、产业投入、综合贡献等情况,给予引荐奖励,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二)第2条“评选高质量企业。择优评选出年度鲲鹏奖、优势成长奖、突出贡献奖企业,每家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具体政策另行制订”,修改为“培育高质量企业。认定的年度鲲鹏企业、优势成长企业、突出贡献企业,每家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奖励。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三)第3条“评选行业优秀企业。择优评选出年度优质金融、保险、投资、基地服务机构,每家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年度评选若干优秀外贸实力、优秀跨境电商企业,每家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修改为“培育行业优秀企业。认定的年度优质金融、保险、投资机构,每家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认定的年度优秀外贸实力、优秀跨境电商企业,每家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四)第5条“深化‘凤凰行动’计划。对区内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50万元支持,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给予特别支持”,删去“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给予特别支持”。
(五)第6条“支持企业走资本化道路。从证监局备案、IPO申报材料受理、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对企业进行政策支持。科创板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不含科创板),给予最高1200万元支持。北交所上市企业,给予最高900万元支持。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支持。区外新引进上市公司总部,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修改为“支持企业走资本化道路。对计划在境内上市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对向境内外主要交易场所递交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交易所受理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支持”。
(六)第7条“支持科技服务业集聚。对新引进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或区内科技服务业企业将其控股公司总部从市外落户区至内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年综合贡献1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其中科技服务业企业30万元(含)以上〕,按营收、增加值、利润总额分类、分档考评奖励”,删去“年综合贡献1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其中科技服务业企业30万元(含)以上”。
(七)第9条“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年自用设备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设备投资额的 8%给予支持,其中检验检测企业按10%给予支持,年支持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新企业为注册年度起)平均增速超10%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每增长500万元奖励5万元,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删去“对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新企业为注册年度起)平均增速超10%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每增长500万元奖励5万元,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第10条“支持特色金融企业引进。对新引进高新区的银行分行,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已入驻的银行分行按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激励”,删去“对已入驻的银行分行按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激励”。
(九)第14条“促进商贸企业发展。对年销售额超5亿元且同比增长的限上批发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年销售额超5000万元且同比增速超8%的限上零售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支持;对年营业额超500万元且同比增速超10%的限上餐饮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年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按营收、增加值、利润总额分类、分档考评奖励”,修改为“对年销售额超5亿元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超5000万元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超5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企业,按营收、营收增幅、利润总额分类、分档考评奖励”。
(十)第16条“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对规上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企业年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修改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对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企业”。
(十一)第25条“支持建筑业发展。对规上年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修改为“支持建筑业发展。对建筑业施工企业”。
五、修改后,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2024年10月09日
宁波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部分内容修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10月09日至2024年10月17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上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