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科技创新引领国家自创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甬高科党〔2020〕19号)文件:“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非第一承担单位,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现开始受理2023年度宁波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区级奖励经费申请材料。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资金申请表,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盖章),获奖证明,于2024年10月25日前报送至归口管理单位,逾期未申报视作放弃奖励。
请各归口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2024年宁波高新区科技创新引领国家自创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审核汇总表》,签字盖章后于2024年10月30日前报高新区科创局(高新区广贤路999号1208室)。
联系方式:
科创局 圣文秀89288761
梅墟街道 齐馨蕊87562677
新明街道 周 洁87902137
贵驷街道 孙佳栋86559708
聚贤街道 金泊成87905803
附件:宁波高新区科技创新引领国家自创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及审核汇总表
高新区科创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