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8591592676Q/2024-27585
主题分类: 科技
文号: 甬高新〔2024〕1号
发布机构: 高新区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1-16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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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甬高新〔2024〕1号 发布机构: 高新区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规范性文件编号: BGXD00-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文件解读: 解读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
文件图解: 图解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

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嘱托、加压奋进,全力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初心使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个“一号工程”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南数创、北材料”整体布局,以创新引领、产业示范、人才高地为重点,着力推动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动力变革、效率变革,全面推进甬江科创区“数创港”建设,全力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为宁波在“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征程中彰显样板担当提供更有力的高新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前沿引领。深刻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趋势,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聚力发展数字经济、新材料产业,前瞻布局未来智能、元宇宙、柔性电子等未来产业,着力突破关键技术,培育创新产品,打造应用示范场景。

坚持创新驱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着力完善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创新生态,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持续催生、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坚持集群发展。聚焦宁波“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南片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打造以智能设备、物联传感、软件信息、数字平台等为核心的千亿级数字产业集群;北片区着力发展新材料产业,打造以新型功能材料、前沿新材料等为核心的百亿级新材料产业集群。

坚持效能优化。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增强发展空间、金融资本、科技人才等要素资源的精准配置。强化数字赋能,突出增值服务,大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三、政策体系

宁波高新区按照“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目标,构建“1+3+N”政策体系。其中,“1”是指《宁波高新区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即本意见),重点明确产业方向、目标、相关原则等内容;“3”是指“大科创”、“大智造”、“大服务”三大领域的科技人才政策、大智造政策、现代服务业政策,“N”是指各类专项政策和定制政策。

四、政策支持方向

(一)着力产业示范,打造数字经济新高地

1.实施主导产业集聚工程。聚焦智能设备、物联传感、软件信息、数字平台等数字产业和新型功能材料、前沿新材料等新材料的两大主导产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软件和信息技术在产业发展中的应用支撑作用,打造具有特色的中国软件名园。培育壮大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柔性电子、未来智能、元宇宙等未来产业,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建设一批具有创新示范效应的典型应用场景。

2.推动产业培育发展工程。引进一批符合产业导向,具有明显竞争优势与良好发展前景的重大产业项目。支持企业专注细分赛道,不断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支持链主企业主导强链、补链、延链,推动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3.实施转型升级提速工程。支持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鼓励企业利用数字新技术,构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的智能制造升级路径。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和上云用数赋智。着力培育一批优质数字化改造服务商,提升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开发一批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和产品。以提升“亩均效益”为核心,进一步深化腾笼换鸟行动,稳步推进工业上楼,促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推动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型,打造绿色工厂。

4.深化数字生态优化工程。夯实数字新型基础设施,加快5G网络应用,建设推广新型算力服务平台和数据中心。聚焦数字经济重点领域,围绕“一园一特色”,重点打造数字经济特色产业园。面向重点细分行业,支持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鼓励企业发挥行业资源优势,加快引进高端数字人才。积极营造产业氛围,支持第三方机构积极举办各类促进产业发展的主题活动和赛事。

(二)着力创新引领,打造区域创新策源地

5.支持重大科创平台集聚。引进培育一批高能级创新平台,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推广科技创新券应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海外孵化器。鼓励创建研发(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6.提升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设立区级软科学研究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进行奖励。

7.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区域性技术交易平台。择优支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8.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国试点园区建设,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工程,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扎实推进资质认定,深入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展标准创新。

(三)着力人才引育,打造高端人才集聚地

9.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积极鼓励区级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和项目给予配套支持。结合高新区产业特色,围绕数字产业、新材料等战略性、关键性领域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突出急需紧缺、产业实效、青年人才、全职引进导向,支持人才企业发展。

10.支持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支持用人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软件人才和海外工程师,设立区科技创新人才奖。支持自主培育高层次人才,鼓励以才引才。支持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区域高层次人才联谊会、人才工作站等人才引育平台建设。

11.加大技能人才培育。支持高新区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办班培养技能人才。支持企业和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和承办技能竞赛活动。对技能人才参加技能竞赛和获取荣誉的予以补助、奖励。

12.加强人才服务保障。与高层次人才建立常态化联系,为人才提供全方位生活服务。优化人才安居保障,改善人才居住环境,支持人才食堂建设。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及家庭成员提供绿色医疗、健康体检、补充保险等保障措施,提供子女就学通道。

(四)着力企业提质,打造高质量发展先行地

13.强化创新主体的招引。围绕高新区鼓励发展的数字经济、新材料等主导产业,从企业生产办公用房、研发投入、发展运营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大对国内外知名企业、研发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引进力度。

14.建设科创企业梯队。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支持,加大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力度。积极推动“一次性创业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优质初创、创新示范企业发展。   

15.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有效投资和规模化发展,持续做大做优做强,推动企业向创新型、专精特新、单项冠军、领航等企业的梯次升级。开展高质量企业评选,择优评选年度鲲鹏奖、优势成长奖、突出贡献奖。

16.鼓励推动企业上市。深化“凤凰行动”计划,优化上市激励政策,从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交易所受理、成功上市等多阶段、全过程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特色金融集聚,大力推动金融助推产业技术创新。

(五)着力对外开放,打造辐射带动主阵地

17.提升“一区多园”发展能级。进一步发挥高新区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人才、项目、平台等创新资源流动和开放共享,促进分园创新能力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8.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鼓励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特色发展。支持数字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企业全力拓展内外贸一体化的海内外市场,推动现代服务业与数字经济的融合发展。

19.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设立高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给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服务风险补偿,鼓励企业通过企业创新积分系统申请贷款,加强与头部股权投资机构的协作,发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完善鼓励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支持政策,引导金融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向高新区主导产业,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融资业务。

20.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围绕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优化土地资源、金融信贷、研发技改、人才引育、科技专项、产业基金等政策举措,持续增强资源要素配置的质效,着力提升增值服务效能,深入推进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全面建设产城融合样板区。

五、相关要求

(一)支持对象

1.所有政策支持对象均为在高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纳入相应统计平台(库)的单位(招商引荐机构、一区多园支持对象除外)。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还须主动配合纳入规上企业管理。除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控股50%以上)、分支机构等特殊情况外,单位都按单个独立法人机构统计计算。

2.企业须签订增值服务约定,承诺自享受政策起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5年以上,未满年限迁出的将收回已支持资金。

3.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较大的安全生产案件、重大环保处罚案件的企业不予享受区内各项支持政策。工业亩均综合绩效评价C档且亩均税收低于全市平均的企业减半享受,D档企业不予享受,且均不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收回已补助资金且3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各项支持政策。

(二)支持原则

4.新企业从入区年度起,一般五年内对其全部支持额度原则上以其五年地方综合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支持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总额为限;科技、人才政策支持除外。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综合贡献”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5.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支持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支持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六、其他事项

1.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区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订,报经管委会决定后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细则由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制订。后期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管委会的决策部署需要,可按相关程序修改、制定新政策。

2.成立高新区产业政策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具体政策的实施,组织对政策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

3.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到各具体政策兑现起算年度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按照原政策兑现。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4.本意见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试行).doc

          2、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doc

                 3、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doc

                 甬高新[2024]1号(规).pdf

宁波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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