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科技创新引领国家自创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甬高科党[2020]1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宁波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类。其中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得力、内设机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到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孵化器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四)有明确的入驻毕业条件,在孵企业达到2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10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家(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3家)。
(五)孵化器引进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苗子)不低于2家。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且有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5%。
(七)孵化器自身拥有5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者孵化器内企业有获得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资金。
(八)专业孵化器除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能够为本领域的项目孵化提供研发、测试、中试等专业化的实验技术平台。
2.该专业领域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形成了专业技术人才、专家技术咨询队伍、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等。
3.孵化器内与该专业领域产业相关的在孵企业集聚比例达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三、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当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其中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四、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合计超过6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后应内附目录和相应的页码,封面采用单色纸张、勿喷(涂)塑,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每个类别用色卡纸进行隔页,材料一式二份,详见附件。
六、受理时间及其它要求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最迟于9月15日17:30前将相关材料纸质版报送至注册地所在街道、专业园,电子版制作成一个PDF文件报送至科创局,逾期不予受理。
街道、专业园科技政策申报受理:
双创中心 金老师 89289183
软 件 园 王老师89289211
新明街道 周老师87902137
聚贤街道 王老师89076561
梅墟街道 黄老师87249192
贵驷街道 丁老师86550968
科创局:朱老师 电话:89288831
电子版材料报送邮箱:690234359@qq.com
地址:宁波市广贤路999号1208室
附件:2023年度宁波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高新区科创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