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76Q/2023-2723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甬高新〔2023〕40号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3-09-27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76Q/2023-2723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甬高新〔2023〕40号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9-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解读: | 解读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明确宁波高新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文件图解: | 图解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明确宁波高新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
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明确宁波高新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甬建发〔2023〕49号,以下简称《细则》),经市级相关部门同意,现将宁波高新区公租房保障部分准入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租房保障条件 申请高新区公租房保障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除需符合《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条件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二)财产条件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三)住房条件 1.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大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2.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大市无住房。 (四)其他条件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技师(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获得宁波市、区(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宁波工匠”“技术能手”称号。 5.从事维护城市基本运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一线工作岗位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岗位范围和工作年限,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符合条件人员可不受社保缴纳规定限制。 6.省、市规定的保障条件。 二、部门职责 建设局是本区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部、经发局、财政局、社管局、审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区、税务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区公租房相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组织部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劳动关系、社保缴纳、学历、灵活就业登记、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等情况的核实工作。 (二)经发局负责公租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做好公租房租金标准核定协调工作。 (三)建设局负责公租房保障工作政策的制定、目标考核、具体实施、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公租房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公租房审核、监管。 (四)财政局牵头负责公租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并做好公租房保障资金监管工作。 (五)社管局负责死亡人口、婚姻状况信息的协查工作;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 (六)审计中心依法对公租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七)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初审,要设立社区受理点,明确公租房申请受理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公租房初审、年审、变更申请等受理、初审工作及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工作;并协助建设局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租房政策宣传,做好辖区内公租房管理的维稳及本地户籍保障家庭社会救济等事宜协调处理工作。 (八)公安分局负责申请家庭户籍数据、公租房小区流动人口登记协查;维护公租房申请的正常秩序,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公租房执法保障,确保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九)市场监督分局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区所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及认缴出资额的协查工作。 (十)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做好公租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公租房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负责在相应普通商品房或城市综合体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公租房;负责做好权属登记工作;负责协查公租房申请家庭的不动产情况。 (十一)税务局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所得税缴纳的协查工作。 (十二)交警中队负责申请家庭车辆情况协查工作。 (十三)总工会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由工会系统推荐认定的“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宁波工匠”“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确认。 三、实物配租保障 (一)2023年1月31日(不含)前已受理的,经审核确认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准租家庭,根据意向登记的公租房项目和核准套型,仍按月为批次,根据原评分排序。 (二)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的,具备保障资格的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按月为一个批次,根据《细则》规定的类别、情形优先规则进行排序,其中同类别同情形按受理登记先后进行排序。 (三)公租房配租定位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根据可配租房源数和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排序情况,采取依序抽签选房等方式进行。 四、货币补贴保障 (一)房源不足时,具备保障资格的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未获得实物配租房源的,可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家庭。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被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的,继续按序等待可配租公租房源。 (二)对核定货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货币补贴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保障家庭签订货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开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参照鄞州区执行。 (三)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享受货币补贴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办法》《细则》等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 (一)原已按城乡一体化政策纳入我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乡村户籍公租房保障家庭,符合除户籍外其他资格条件的,可继续按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类型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二)已享受过市或区人才租房补贴政策的,不再给予公租房保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国家高新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甬高新〔2009〕156号)、《宁波国家高新区公租房二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高新办〔2014〕51号)、《宁波国家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二期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高新〔2015〕35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甬高科〔2019〕81 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调整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二期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高科〔2020〕3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三)自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的公租房保障申请(包括年审、变更申请)适用本规定。 宁波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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