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和《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甬建发〔2023〕4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申请人申请,申请人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初审,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复核,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下列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现予以公示。如对下列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人口、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有异议的,请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反映,受理电话: 89289137 。
高新区公租房二期实物配租对象公示表(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2023年9月.xls
高新区公租房二期实物配租对象公示表(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2023年9月.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