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00768523271Q/2023-2635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8-22
组配分类: 政务动态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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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餐饮等场所“瓶改管”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市关于聚焦燃气领域安全部署要求和《浙江省城市安全运行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餐饮等场所“瓶改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省市相关会议工作部署,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全市餐饮等场所“瓶改管”工作,提高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硬件水平,从源头消除餐饮等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结构性、习惯性隐患,实现供气服务普惠均等可及,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优惠、用户承担”,“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愿改尽改、能改则改”的原则,实现管道天然气覆盖区域“减瓶”总目标。具体为:至2023年底,基本完成第一类、第二类餐饮等场所“瓶改管”工作;至2024年底,按照“能改则改”原则,基本完成第三类和第四类餐饮等场所“瓶改管”工作;至2025年底,力争全市范围内符合改造条件的餐饮等场所实现管道天然气供气。

(三)实施范围

尚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以下四类场所,包括:

第一类:城市综合体、大型商超、高层办公楼、建筑等按规定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等场所,以及不具备瓶装液化气安全储存和使用条件的餐饮等场所。

第二类:有条件使用管道天然气(燃气管道能通达,且符合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规范和安全用气条件的)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养老院等)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以及各类餐饮聚集区。

第三类:符合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规范、产权明晰、有条件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各类“弱、散、差”的餐饮场所,具体包括各类小酒店、小饭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沿街小门面铺等餐饮等场所(不含因不符合餐饮开办条件即将取缔的小餐饮场所)。

第四类: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餐饮等场所。

“瓶改管”实施范围不包括:一是无产权、产权不明晰、违章建筑或未取得经营许可相关证件的场所,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餐饮流动摊贩);二是不符合天然气管道设计、建设、运行、行业安全标准规范的餐饮等场所;三是2025年底前启动地块开发、房屋征收的餐饮等场所;四是确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建筑工地临时食堂;五是已集中实施“瓶改管”工程后因业态调整而出现的餐饮等场所。

二、重点任务

(一)摸清底数,制定方案。各地压实属地乡镇(街道)责任,在8月25日前完成辖区内四类餐饮场所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清单(附件2),做到不遗不漏、不留盲区、全面覆盖。各地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在9月20日前制定并上报本辖区内“瓶改管”实施方案。

(二)出台政策,完善制度。一是各地完善部门联审机制,优化“瓶改管”工作涉及的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审批,开通绿色通道。二是出台“瓶改管”改造道路修复费用减免等政策支持。统筹道路提升改造、市政燃气管线敷设,实行同步谋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开挖地面的恢复。三是各地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压力管道检测等费用,切实降低用户改造成本。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特检机构应在3天内出具检测报告。四是鼓励各地根据实际,结合企业发展扶持、平安创建等工作,出台对辖区内餐饮等场所实施“瓶改管”的补助政策。

(三)制定计划,有序实施。按照用户清单和工作目标,根据难易程度,制定“瓶改管”年度任务计划,并填写“瓶改管”任务清单表(附件3)。各地要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立即消除第一类场所用气隐患;加快实施第一类、第二类场所“瓶改管”工作,并根据我市“瓶改管”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以餐饮集聚地等片区为重点打造“瓶改管”试点。各地要在9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瓶改管”示范街区或示范领域创建。

(四)纵深推进,规范建设。8月底前,由市级部门根据完成“瓶改管”实施指南的编制,规范“瓶改管”从排查摸底、合同签订、用户报装等直至通气点火的全过程,指导各地工作的开展,建立完善“瓶改管”工作的宁波标准。建立“瓶改管”工作常态化机制,根据排摸清单和动态变更情况有序推进,成熟一家改造一家,逐步由点拓面,直至2025年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瓶改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将“瓶改管”工作作为当前提升公共场所燃气本质安全的关键举措。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瓶改管”的属地、部门、企业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层层分解任务;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扎实有序推进“瓶改管”工作。

(二)密切部门联动。各地、各部门和相关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工作合力,建立定期会商、进度通报等制度,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办事效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我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用水用气用电报装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通过简化手续、承诺备案、在线联审联批等,对燃气企业在规划报批、道路开挖等相关审批上给予支持;各部门要督促本行业、本领域燃气用户积极配合实施,加快推进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用户“瓶改管”,及时消除隐患,做到统筹协调、共同推进。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和燃气企业要统一思想、增进共识,充分利用资源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和舆论引导,宣扬好管道天然气的安全、经济、绿色、便捷等社会效益,普及安全用气常识,通过“上门入户商讨、集中座谈交流”等方式,最大程度争取餐饮等场所和社会对“瓶改管”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形成安全用气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瓶改管”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四)优化报装服务。各地要督促、指导燃气企业转变理念,建立健全企业“瓶改管”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责任部门,出台“瓶改管”各项优惠措施和服务制度,简化报装程序,优化报装流程,按照“微利保本”的理念,向用户提供红线内燃气设施安装的服务,降费增效,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瓶改管”工作顺利推进。

(五)强化督导跟进。市级部门建立督导通报制度,定期汇总各地“瓶改管”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办,并将“瓶改管”工作列为年度相关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出台扶持政策和有效举措的地区,在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宁波市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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