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开展以来,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发现并消除一大批重大安全隐患,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为强化教育警示,现将查处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23年4月7日,宁波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科技园区普马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楼仓库地面有无水乙醇39瓶(500ml/瓶)、二甲苯2瓶(500ml/瓶),与周边包装纸箱等易燃品混放在一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023年5月15日,宁波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1日,宁波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清水桥路535号新城国际大厦北面停车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有4名工人正在进行钢质车棚搭建,其中2名工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询问该二人均无法提供电焊特种作业证书。该项目由宁波煜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023年5月11日,宁波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许某等2名特种工作人员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19日,宁波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0日,梅墟街道应急管理所对浙江欣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危险化学品松香水(20桶10KG/桶)未存放于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023年5月19日,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应急管理所作出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