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高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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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说明
- 草案全文
-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促进我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起草了《宁波高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在2023年6月26日到2023年7月25日期间来信、来电或发送电子邮件反馈。
联系电话:89288947、89288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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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请寄往:宁波高新区广贤路997号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北楼811室,邮编:315040
关于《宁波高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起草说明
本文就《宁波高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9年12月省政府新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2022年7月市政府新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结合省、市级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的要求,并参考相关区、县的管理办法对2021年2月26日出台的《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作适当调整。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 修订高新区质量创新奖的评审标准;
2.提高每届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的上限数量;
3.增加对市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的配套奖励。
三、拟修订的主要条款
1.合并了对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主要授予对象的范围;
2.每届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的数量增加为均不超过3家;
3.调整了对拟申报质量创新奖组织的评审标准,评审原则上与质量奖一致,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实施,不再按照区质量创新奖评审标准实施;
4.取消对质量奖(质量创新奖)组织的评审得分要求;
5.明确同一组织已获质量创新奖后再获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在扣除质量创新奖所获奖励经费后差额计发;
6.增加配套奖励条款。对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浙江省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中国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本管理办法经前期调研、充分征询意见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发布。
宁波高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强区建设,规范宁波高新区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高新区质量奖(以下简称区质量奖)设2个奖项,包括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
区质量奖主要授予在宁波高新区区域内从事产品制造、服务提供、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生产等活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的组织。
第三条 区质量奖每2年评定1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每届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的数量均不超过3家。
第四条 区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申报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区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实施。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软件开发、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新兴行业企业申报;支持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等获得组织以及成效显著的新经济新业态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宁波高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按届组建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常设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与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一)评审委由管委会有关领导、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代表、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场监管分局局长兼任。其他成员由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经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二)机构职责
1.评审委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区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区质量奖评审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管委会审定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2.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2)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受理申报区质量奖的申请;
(3)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4)聘请区质量奖评审人员;
(5)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区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奖荣誉使用管理;
(6)承担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质量奖评审人员,由评审办选聘,或组织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为评审人员。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等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区域内区质量奖的培育、组织和发动工作;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委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宁波高新区区域内从事产品制造、服务提供、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生产等活动的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区质量奖。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高新区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少于2个年度(对农业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年限不作要求),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先进水平。
(七)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立案,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告。由评审办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公布本届区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地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审办受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超过获评总数2倍的区质量奖(包括质量奖、质量创新奖)参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应当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评审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利益关系组织的评审工作。必要时邀请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六条 合议评审。由评审办主任召集现场评审组组长、参加现场评审的资料评审员和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组织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合议评审,形成合议评审意见,产生不超过6家的区质量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提交评审委审议。对未提交评审委审议的申报组织应反馈合议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审查表决。召开评审委全体会议,听取评审办与评审组对评审情况的汇报,听取区质量奖建议名单组织的陈述答辩,审查相关材料,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票数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均不超过3家的初选授奖组织名单,初选授奖组织须获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得票。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进入初选授奖组织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审委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评审委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管委会审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管委会对质量奖、质量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并颁发奖牌、证书。同一组织已获质量创新奖后再获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在扣除质量创新奖所获奖励经费后差额计发。
第二十一条 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管理水平,争创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对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浙江省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中国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奖励经费及评审、管理经费纳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的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评审办可报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管委会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励经费,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5年内该组织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公开有关资料信息(商业秘密除外)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其他组织改进质量管理,提升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引领者。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可在其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或服务宣传。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停止使用并收回区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等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参与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波高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高科〔2020〕8号)同时废止。《关于标准创新品牌培育引领质量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甬高新〔2022〕6号)文件中关于质量奖奖励补助的相关内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高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于2023年6月26日到2023年7月25日在高新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