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高新区政府相关规定

宁波高新区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第二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6 21:39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高新区办公室字号:[ ]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高新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部门排查结果,经管委会研究,确定了2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现予以公布,请隐患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全区公共消防安全。

一、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

整改指导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整改督办单位: 聚贤街道办事处;

整改期限:2023年7月31日前。

二、宁波高新区田宇塑料包装用品厂

整改指导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整改督办单位:聚贤街道办事处;

整改期限:2023年7月31日前。

以上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期间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督办单位要落实专人,积极、主动督促指导火灾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附件:甬高新办[2023]20号.doc


宁波高新区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