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8591592jx/2023-25699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
发布机构: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3-0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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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精神,现就调整和规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发放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80周岁(含) -8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标准仍执行原标准。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止。


二、进一步规范发放程序。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有异议的可申请补发。首次发放,由“浙里康养”应用提前1个月将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信息推 送村(社区)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审核申请补发,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原则上发放到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此后自动发放、核减。


三、进一步加强发放管理。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对象的认定、复核、发放、监管等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共享公安、卫健部门提供的死亡数据,加强与火化数据的比对,必要时对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进行复核。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 调查,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


四 、此次发放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2023年1月份至文件施行前1个月提高标准部分由原渠道于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补发。


五、 本文件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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