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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高新区住房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8 09:46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高新区办公室字号:[ ]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宁波高新区住房购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12月8日


宁波高新区住房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有关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就高新区住房购房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政策制定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高新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调产安置购房和产权调换购房除外)、二手住房的可享受政府一次性购房补贴,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不列入购房补贴。

司法处置、离婚分割、继承、赠与(含遗赠)、互换、共有人之间转让等,不列入补贴。

(二)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首次商品房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

(三)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完税金额(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总额)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完税金额(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总额)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适用对象

在规定时限内购买住房的个人纳入补贴范围,企事业单位购房不纳入购房补贴。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购买人为2人及以上的,应当按共有人数共同提出申请,自主协商确定其中一名共有人的账户,接收核准发放的购房补贴。

三、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在高新区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购房补贴,填写购房补贴申请书,并由共同购房人签字确认。

(二)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有关材料,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税务发票(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购买二手住房的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税务发票(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若为共有产权房,需全部共有权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咨询申请窗口签署银行卡(借记卡)指定同意资料。

(三)申请人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受理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当场告知受理与否的决定。申请材料需要更正或者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更正或者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资料提交后进行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核流程,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补贴金额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由经办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监督管理

(一)区建设局为本办法的牵头实施单位,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资规分局协助核查不动产权证情况,协同做好购房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和实施购房补贴政策的具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律予以问责处理。

(三)房屋交易双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将追缴其违法所得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其他事宜

(一)原则上购房人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内申请购房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二)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无论何种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进行合同撤销、变更的,均不得享受购房补贴。按规定已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原则上不予退房。因特殊情况确需退房的,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三)申请人申办政策事项,即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查询申请人相关信息。

(四)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和大学生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可叠加享受本购房补贴政策。

(五)购房补贴申请办理地址为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南楼建设D04、D05窗口,政策咨询电话:0574-89289025,窗口受理咨询电话:0574-89289019。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新区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doc

          2.高新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