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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7”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和防范整改措
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3-12-20 14:40阅读次数:信息来源:经济发展局

2021年12月7日,位于宁波高新区新梅路299号的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树木修剪作业过程中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8.26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宁波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宁波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部(人社局)、建设局、办公室(总工会)、公安分局、梅墟街道等部门、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驻区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进行了分析,对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022年2月13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宁波高新管委会批复同意,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对该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过程

(一)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政府可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方面:本案行政执法人员为区应急管理局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且符合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形式要求。

(三)行政执法权限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2022年2月13日,收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宁波高新区管委会有权依法作出批复。本案属于宁波高新区管委会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区应急管理局报送管委会审批的《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案卷中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能够证明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管委会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本案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六)定性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案中发生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8.26万元,关于一般事故的定性准确。

(七)行政执法程序方面:本案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按规定报请管委会批复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八)行政执法文书方面:本案行政执法文书总体规范。综上所见,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二、防范整改落实情况《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的批复》印发以后,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区建设局、梅墟街道对照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事故整改措施。

(一)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了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特种作业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了相关台账记录,对从业人员召开了事故警示教育培训。

(二)区建设局加强了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检查和巡查,梅墟街道加强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开展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主管安全负责人的警示教育会议,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已到位。

(一)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2022年3月24日开具决定书、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伍仟元整,2022年4月2日已将全部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伍仟元整缴至指定账户。

(二)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于2022年3月24日开具决定书、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玖拾捌元贰角、2022年4月2日已将全部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缴至指定账户。从“12.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看,评估认为,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能够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都严格落实了《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的批复》中有关事故责任追究以及整改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                

  宁波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