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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区伊莱瑞德幼儿园有限公司“8·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3-12-20 14:16阅读次数:信息来源:经济发展局

2021年8月12日,位于宁波国家高新区瑞昌路8号宁波高新区伊莱瑞德幼儿园有限公司2号楼2楼发生一起电气维保作业过程中触电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52万元。

事故发生后,宁波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救治、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和调查等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一时间成立了宁波高新区伊莱瑞德幼儿园有限公司“8·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部(人社局)、教育文体局、办公室(总工会)、公安分局、聚贤街道等部门、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驻区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聘请技术专家参与调查。

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2021年10月24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宁波高新管委会批复同意,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对该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过程

(一)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方面:本案行政执法人员为区应急管理局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且符合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形式要求。

(三)行政执法权限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自9月28日收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高新区管委会有权依法作出批复。本案属于高新区管委会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宁波高新区伊莱瑞德幼儿园有限公司“8·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案卷中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能够证明宁波高新区伊莱瑞德幼儿园有限公司“8·12”一般触电事故发生事实。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管委会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本案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六)定性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案中发生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万元,关于一般事故的定性准确。

(七)行政执法程序方面:本案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按规定报请区政府批复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八)行政执法文书方面:本案行政执法文书总体规范。综上所见,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二、防范整改落实情况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同意伊莱瑞德幼儿园“08.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印发以后,浙江大予建设有限公司、区教育文体局、建设局对照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事故整改措施。   

(一)浙江大予建设有限公司强化了劳务分包中对工人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提醒员工开展取证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定期开展带班组长安全提醒会议,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建档,进一步增强劳务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岗位作业的辨识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

(二)区教育文体局组织全区学校开展了安全大检查,通报了事故基本情况,督促学校对教职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区建设局向区物业公司通报事故情况,进一步强化物业员工持证上岗作业,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大予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予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已到位。

(一)浙江大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2021年11月03日开具决定书、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021年11月11日已将全部罚款人民币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缴至指定账户。

(二)浙江大予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于2022年11月03日开具决定书、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玖拾叁元伍角、2021年11月11日已将全部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缴至指定账户。从“8.12”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看,评估认为,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能够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都严格落实了《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宁波高新区伊莱瑞德幼儿园有限公司“8.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结果的批复》中有关事故责任追究以及整改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 

       宁波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