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梅墟北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22〕7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北一河,南至江南路,西至规划道路,北至拆迁地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已征收、拆迁、回购的房屋除外),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97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约710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国家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墟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为45日,搬迁期限为45日(工业、仓储类非住宅搬迁期为18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0日,梅墟北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梅墟北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附件 梅墟北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对梅墟北区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北一河,南至江南路,西至规划道路,北至拆迁地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已征收、拆迁、回购的房屋除外),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区块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9672平方米,其中住宅约71715平方米,非住宅约37957平方米;涉及总户数约710户,其中住宅约572户,非住宅房屋约138户。房屋地段等级为五级。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高科〔2021〕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或通过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三)被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进行认定补偿。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9月20日,被征收住宅(低、多层住宅),按照比较法评估,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2002年建造),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无室内装修,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506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被征收明州园(别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给予补助。 (2)住房困难补助。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执行。 (3)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其中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计算。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位于梅墟街道的民和家园(现房),房屋地段等级为五级,为高层房屋,套型为建筑面积约67平方米(具体以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按签约套型面积统一抽签。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9月20日,按照比较法评估,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7年(2015年建成),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室内无装修,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6920元/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位于梅墟街道的东和雅苑(现房),房屋地段等级为五级,为高层房屋,套型为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80平方米、92平方米、102平方米、137平方米、148平方米(具体以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按签约套型面积统一抽签。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9月20日,按照比较法评估,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5年(2017年建成),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室内无装修,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5410元/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位于梅墟街道的梅芳嘉园(现房),房屋地段等级为五级,为高层房屋,套型为建筑面积约108平方米、138平方米、148平方米(具体以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按签约套型面积统一抽签。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9月20日,按照比较法评估,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0年(2022年建成),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室内无装修,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6950元/平方米。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及差价结算 (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与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2)、(3)项建筑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 上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其中,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按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54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4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建筑面积的,仍按征收时差价补购。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此面积补助不支付房款。 (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房屋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二套及以上产权调换房屋的,只享有一套公摊面积补助。此面积补助不支付房款。 (4)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上靠面积。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临时安置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给予从搬迁之月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计发。房屋征收部门超过24个月的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不包括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6个月)。被征收人确实需要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调剂。 七、商业房屋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商业房屋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商业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9月20日,按照比较法评估,砖混二等结构,层次为沿街地面第一层(梅墟路南段,江南公路至红松路、北二路段),门面宽3.6米,层高3.6米,临街深度约10米,使用年限20年(2002年建成),综合修正系数为1.01,室内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31030元/平方米。 被征收商业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9月20日,按照比较法评估,砖混二等结构,层次为沿街地面第一层(梅墟路北段,红松路、北二路至镇兴路段),门面宽3.6米,层高3.6米,临街深度约10米,使用年限20年(2002年建成),综合修正系数为1.01,室内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8800元/平方米。 本项目被征收商业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2.补助 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补助。 (二)商业房屋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和预评估比准价格 本项目商业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位于梅江东苑沿梅景路的商铺,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9月20日,按照比较法评估,钢混二等结构,层次为沿街地面第一层,门面宽度3.6米,层高4.5米,临街深度约10米,使用年限12年,综合修正系数为1.01,室内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3460元/平方米。 本项目商业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位于梅江东苑沿云杉路的商铺,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9月20日,按照比较法评估,钢混二等结构,层次为沿街地面第一层,门面宽度3.6米,层高4.5米,临街深度约10米,使用年限12年,综合修正系数为1.01,室内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2930元/平方米。 本项目产权调换商业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商业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3.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商业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商业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5.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八、工业、仓储用房补偿方案 工业、仓储用房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调产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方案如下: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工业、仓储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2.补助 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补助。 九、汽车库补偿方案 汽车库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按照《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的第五条规定:征收独立登记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汽车库(位),按仓储用房给予补偿、补助和奖励,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方案如下: (一)汽车库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汽车库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9月20日,本项目中砖混一等结构,层次为地上一层,层高2.4-2.8米,使用年限为20年(2002年建成),综合修正系数为1.0,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状况下的汽车库,室内无装修,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1990元/平方米。本项目被征收汽车库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2.补助 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补助。 (二)汽车库产权调换补偿方案(与安置房同一小区)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和预评估比准价格 (1)汽车库产权调换为现房安置。房源为民和、东和、梅芳安置小区地下车位。 (2)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9月20日,本项目中产权调换安置房地下车位,钢混一等结构,层次为地下一层,使用年限为0年(2022年建成),综合修正系数为1.0,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状况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49630元/个。本项目产权调换汽车库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产权调换用房和被征收房屋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增加补偿。 十、奖励标准 (一)住宅房屋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否则,不给予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否则,不给予奖励。 十一、其他事项 (一)阳光征收事宜 1.政策标准、评估结论、签约成果、分房结果全程公开透明及可追溯性。 2.推选被征收人代表全程参与征收工作的监督。 3.聘请跟踪审计单位对征收工作全程跟踪审计。 4.聘请公证单位全程参与征收公证事项。 (二)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三)有关补充奖励 关于本次征收所涉的其他相关奖励等事项由高新区研究确定。 (四)未尽事宜 本方案未明确的政策,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国家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墟街道办事处 十三、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5日,搬迁期限为45日(工业、仓储类非住宅搬迁期为18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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