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甬政发[2011]107号) 、《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甬政发[2012]76号)和《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调整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二期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高科[2020]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申请人申请,申请人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初审,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复核,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下列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现予以公示。如对下列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人口、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有异议的,请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反映,受理电话:89289137。
高新区公租房二期实物配租对象公示表(中低收入)2022年9月.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