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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公租房二期实物配租对象核准公示表(后三类人员)2022年9月
发布日期:2022-09-19 15:19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根据《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甬政发[2011]107号) 、《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甬政发[2012]76号)和《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调整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二期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高科[2020]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申请人申请,人社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现予以公示。如对下列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荣誉称号、住房、婚姻状况、家庭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期及夫妻双方父母住房等情况有异议的,请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反映,受理电话:89289137。轮候名单另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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