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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高新区纾困助企稳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7 17:1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高新区办公室字号:[ ]

甬高新〔2022〕13号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33条、浙江省38条稳经济措施,我区制定了《宁波高新区纾困助企稳经济政策意见》。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6月7日

 

宁波高新区纾困助企稳经济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33条、浙江省38条稳经济措施,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3号)要求,为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着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纾解企业困难,保持经济运行稳定,以经济高质量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助力全区经济稳进提质,现提出如下政策。

一、企业稳岗拓就业奖励。对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企业(或机构)及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2022年度新招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员工人数(需满足社保缴纳3个月及以上),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家企业(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服务业发展奖励。对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按照销售额的0.048%给予奖励;对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企业(或机构),2022年度单季度(3-5月、6-8月、9-11月)营业收入环比为正增长且较上年同期每增长300万,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单季(或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工业稳增长奖励。对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C、D类除外),2021年工业产值在4亿元(含)以上的,2022年单季度(4-6月、7-9月、10-12月)环比为正增长且较上年同期每增长1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单季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21年工业产值在4亿元(不含)以下的,2022年单季度(4-6月、7-9月、10-12月)环比为正增长且较上年同期每增长500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单季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产业项目提前开竣工奖励。对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工业用地项目,给予提前开竣工奖励,每提前1个月奖励10万元。开工节点以统计入库时间为准,竣工节点以竣工备案时间为准,是否提前以土地出让协议约定做比照。开工已奖励的,竣工不再奖励。

五、经营用房租金补助。对承租区内办公用房或厂房的规上企业(或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给予3个月实际缴纳租金的3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承租方和出租方有关联关系的不予以补助,已在区内享受各类房租补助及减免的企业不予以补助。(厂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40元/平方米计算)

六、发挥消费券杠杆撬动作用。根据宁波市统一部署,实施“2022畅享高新.你买单我助力”消费促进活动,派送总额1000万元消费券,活动期限至6月30日,用于促进餐饮、零售、家居等消费市场回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规定措施已明确实行时间的,从其规定;与其他同类政策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