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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0、2021年度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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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高科〔2021〕37号)、《宁波高新区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0、2021年度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和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项目须列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宁波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和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及培育名单的通知》(甬经信产数〔2021〕21号)或《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宁波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和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通知》(甬经信产数〔2021〕134号),并在高新区范围内实施。 二、中期评估要求 (一)项目要求 对还未竣工,且由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大优强”培育企业、宁波市十大产业链标志性培育企业实施的项目,符合中期评估条件。 (二)评估流程 在项目开工后,在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区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项目中期评估,对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可按计划补助总额的50%予以预拨,其余补助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和财务核查后,根据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在扣除预拨金额的基础上拨付剩余资金,对项目终止实施或未通过验收核查的,预拨资金将予以追回。 (三)申报程序与要求 1、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项目,于6月23日之前向区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装订成册,包括中期评估申请表(附件1);2020或2021年度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的项目认定文件;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大优强”培育企业、宁波市十大产业链标志性培育企业提供企业荣誉证书或荣誉文件。 三、验收核查要求 (一)申报程序与要求 1、对已竣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于7月8之前向区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竣工验收材料。 2、对未竣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区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二)竣工验收材料 1、符合条件的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按照附件2要求准备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装订成册。 2、符合条件的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按照附件3要求准备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装订成册。 (三)验收核查流程 区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现场竣工验收,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财务核查。 四、其他事项 1、已在区级财政或在市级财政中补贴过(或已纳入暂未兑现的补贴范围)的设备(技术和软件)不再重复申报。 2、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五、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区工信局(广贤路999号):徐老师 89289074 附件:
宁波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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