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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2-01-29 16:07阅读次数:信息来源:经济发展局

2021年12月7日7时36分许,位于宁波高新区新梅路299号的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树木修剪作业过程中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宁波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救治、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和调查等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一时间成立了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宁波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人社局、建设局、总工会、公安分局、梅墟街道等部门、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驻区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

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庭物业);法定代表人:郑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KGEK7T;2018年10月29日注册成立至无固定期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003幢2楼210-475室;经营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新梅路299号;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食堂管理服务、绿化养护服务、水电安装及维修、劳务外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现场勘验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12月7日,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聘劳务工童富强到公司开展草坪修整、树木修剪等园林绿化养护工作。

据监控视频显示,6时32分,童富强骑电瓶车进入厂区后,于6时35分从仓库推出割草机到厂区东南大草坪进行草坪修整。7时8分童富强停止割草到仓库搬出梯子和电锯(附图3),开始登高修剪梧桐树枝,于7时26分爬上东南角自南向北第一颗梧桐树再次手持电锯修剪树枝(附图4)。7时36分童富强在整理修剪树枝作业过程中从树上坠落至树下灌木丛中(附图6)。

事故发生后,长庭物业经理陈兴华和前台张燕于8时49分搜寻发现坠落人员童富强,立即叫来同厂区宁波柏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急救员赵伟、赵敏对童富强进行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现场救治并拨打120。救护车于9时13分到达,随即采取了心电监护检测、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救护措施,并于9时39分驶离现场将童富强送至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东部院区)进行抢救,医院于当日11时宣告童富强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新区公安分局梅墟派出所接警后于当天下午4点30分左右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对目击者进行调查询问了解,目前已排除刑事案件。区应急管理局接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勘察了事故现场,封存了长庭物业相关台账资料,并责令长庭物业暂停树木修剪等园林养护工作,要求其积极配合属地梅墟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和家属安抚工作。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调查组分别于2021年12月21日、12月27日、2022年1月13日三次前往事发点开展现场勘察测量。事发地点是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新梅路299号,房东业主为浙江汉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与长庭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由长庭物业负责新梅路299号厂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经调取事发监控视频、询问目击者、勘验测量,事故发生的地点(附图1-2)位于厂区内东南侧停车场旁绿化带中的梧桐树下,树干最低高度为3.86米,修剪树枝的最高高度为6.46米(附图4),灌木丛高度0.6米、宽度4.0米,梧桐树位于绿化带灌木正中间,灌木底部有树叶,土质松软,无石头、混凝土等硬质路面,现场无血迹,距离地面5.0米的树枝上悬挂有充电式无刷电链锯1把,锯上无相关血迹等异常痕迹,攀爬所用梯子长4.5米。据监控视频显示及现场目击者描述,分析认定,童富强修剪树枝作业高度为3.58-6.46米,进行树木修剪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所穿雨鞋为雨天出行所用,不具备登高防滑功能,属于作业过程中站立不稳无保护不慎坠落灌木丛(附图6)。

附图1-2.事故发生现场

附图3.童富强搬梯子从仓库出来

附图4.童富强最高作业高度

附图5.童富强未穿戴安全帽安全绳、现场没有监护作业人员

附图6.童富强坠落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童富强,男,6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271961052****6,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人,系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聘园林护工。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8.26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童富强(死者)在无现场监护人员且非正常上班时间内,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条件下,进行树枝修剪高处作业,且未严格实行三点接触基本原则(单脚、双脚或双脚单手)即三肢接触,在整理修剪树枝时站立不稳,发生无保护高处坠落事故。童富强(死者)安全意识不强,未持有登高作业特种操作证违规登高作业,其安全意识淡薄和自我防护不足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不规范。

调查中,长庭物业提供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没有建立登高作业操作规程,没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法提供规范的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台账,使用不具备登高作业资格的从业人员高处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且未有效记录,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足且未有效记录,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落实不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长庭物业主要负责人陈兴华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陈兴华作为长庭物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长庭物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记录台账,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致使本单位使用不具备登高作业资格的从业人员高处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二)事故性质

根据调查认定,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童富强(死者)作为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聘园林护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不足,未持有登高作业特种操作证进行登高作业,未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致使其本人无保护高坠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处罚。

(三)陈兴华作为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现场管理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予以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宁波长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制定特种作业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完善相关台账记录,进一步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专题召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会议,以此事故教育从业人员,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提高岗位作业的辨识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二)区建设局要加强对主管行业领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梅墟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属地企业的安全监督和检查,举一反三,开展辖区物业管理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主管安全负责人的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物业公司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