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2022年第一批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开始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9年入选创新型培育企业(培育成功企业)
二、申报内容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申报书》,具体包括:1.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汇总表;2.每款政策对应的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3.每款政策具体的证明材料(详见下文专项政策);
2、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包括生产经营、自主创新、市场开拓、融资等方面发展情况);
3、创新型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4、创新型企业培育责任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所有材料需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其中财政扶持的申报材料请按照上述1-5项单独装订。
(二)专项政策及申报材料
1、项目配套支持。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对获得市及市以上财政支持且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50%予以同步配套。准独角兽、瞪羚和初创示范企业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2)申报材料:项目获得市及市以上财政支持的文件复印件、资金下达的收款收据、在区对应部门没有享受过同个项目的配套支持的证明(例如项目获得市科技局某资金支持,需获得区科技局出具的未享受过同个项目的配套支持的证明)。
2、金融支持。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对企业用于主营业务发展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通过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利息、担保费、贷款保险费等费用支出,按30%给予补助。准独角兽、瞪羚和初创示范企业每年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2)申报材料:借贷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单、银行贷款发放时的借据/凭据;银行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担保费、贷款保险费等各项费用支出的银行回单;银行利息、保险费等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年度最后一期的贷款利息,在后一个年度实际支付的,也需提供相应的银行回单(如合同规定每月20日支付利息,应提供次年1月20日支付利息的银行回单)。
贷款利息等各项费用支出,计算天数时均按算头不算尾计算。
3、财政扶持。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以2020年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区综合贡献为基数,2021年对区综合贡献同比增长5%部分给予补助。
(2)申报材料:税务部门确认的2020年和2021年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缴款入库书。
4、引导投资。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初创型示范企业,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满一年),按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
(2)申报材料: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文件、投资合同、入股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5、要素保障。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对租用高新区办公、生产用房的,给予50%的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办公用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40元/平方米、生产用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对租用关联企业办公、生产用房的,不给予补助。
(2)申报材料:区内租房合同、房产证、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2年1月11日至1月24日,过期不予受理。请各企业务必抓紧时间、认真准备材料、积极申报,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申请的补助项目请确保未在高新区内其他部门享受过同项补助,一旦发现,取消政策扶持资格。
四、申报地点
申报地点:街道、专业园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街道、专业园初审。街道、专业园审核后以表格形式(加盖公章)汇总初审结果,将初审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经发局复审。
区本级企业将申报材料送经发局审核。
五、联系方式
双创中心:宁波研发园C8幢602室
陶老师(89289167)殷老师(89289162)
科创公司: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323室
陆老师(87907855)朱老师(87901571)
浙大科技园:江南路1558号20楼2010室
周老师( 27785528)
甬港现代科技园:菁华路188号A座一楼企业服务中心
王老师(18892614507)
民和文化产业园:扬帆广场2号楼西单元14层
张老师(13355907866)
附件1: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申报书.doc
附件2:关于公布2019年创新型企业培育名单的通知(正式发文).pdf
附件4:2022年第X批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审核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