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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2021年第四季度)
发布日期:2022-01-12 13:57阅读次数:信息来源:经济发展局

为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高新区2021年第四季度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宁波高新区东环钢贸城有限公司协调管理服务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到位、未对派遣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未与保洁保安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1年10月15日,宁波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高新区东环钢贸城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阅管理台账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新派遣的保洁保安人员开展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未见2019年度有员工教育培训记录、未将2019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与安保保洁等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1年10月20日,宁波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对当事人所管理服务的东环刚贸城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5家企业6名焊接作业人员无焊工证、10家企业现场氧气存量超过建筑设计规范要求、20家企业现场起重作业未佩戴安全帽、5家企业低温液体储罐现场未设置低温报警系统,未设置安全阀等安全附件、5家企业空气储罐安全阀未定期检测等现场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依据《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项,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宁波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做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宁波高新区洪叶工艺品厂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1年10月13日,宁波国家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高新区洪叶工艺品厂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抛光打磨作业车间使用非防爆风机、插线板、电灯,现场作业出现抽烟明火,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18)6.2.1 和7.1.3等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九条(二)项,宁波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宁波甬峰不锈钢有限公司焊接切割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2021年10月14日,宁波国家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甬峰不锈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电焊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宁波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做出 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3起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代表性,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