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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高新区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1 10:20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管委会办公室字号:[ ]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建立健全高新区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安全监管机制,提升管输气使用比例,规范液态燃气运输,全力消除相关安全隐患,根据《浙江省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的通知》,开展我区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区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以下简称自建燃气设施)。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经发(工信)局核准(备案),未经建设管理局相关设计和消防审查,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自建燃气设施,必须进行论证、核准(备案)、验收等。

(二)确需新建自建燃气设施项目,由工业企业向经发局(基本建设项目)或工信局(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投资在线平台3.0进行核准或备案。自建燃气设施所在的建设工程项目需依法经建设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等,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整治程序

(一)项目赋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核准或备案)通过投资在线平台3.0进行项目申报,提交赋码申请,经发或工信局按照职责进行(补)赋码。

(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依据项目赋码,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消防设计,提交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完成整改后向建设管理局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特种设备使用。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将特种设备安装情况告知市场监管分局,并按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市场监管分局依法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四)项目核准备案。对于通过消防验收、特种设备检验等审查手续的自建燃气设施,经发或工信局依法补办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整治措施

(一)组织全面排查(5月8日前)

在前期初步排查基础上(详见附件1),由区工信局负责区属工业企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各相关部门配合,再次开展自建燃气设施全面排查工作,确保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二)开展现场核查(5月10日-5月16日)

根据全面排查后汇总的企业名单,由经发局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严格依据整治内容,对排查上报的自建燃气设施逐一开展现场核实相关情况,并填写《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现场核查情况表》(详见附件2)。

(三)督促企业整改(5月17日-5月23日)

根据排查及现场核查结果,对未完成核准(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特种设备检验的自建燃气设施,由相应主管部门现场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签订整改承诺书,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整改。

(四)开展集中整治(5月下旬)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经发局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集中整治:仍未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燃气设施,由建设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仍未通过特种设备检验的,由市场监管分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且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生活的自建燃气设施,由应急管理局督促工业企业开展风险辨识并落实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存在重大风险或风险不可控或未按要求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坚决予以停运或停止供气,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对拒不承诺整改,或在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企业,由区安委办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处罚并查封、强制拆除相关燃气设施。

(五)做好检查验收(6月上旬)

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对各街道辖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巩固提升整改成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五、职责分工

经发局(能源):负责自建燃气设施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负责对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自建燃气设施的(补)赋码、核准(备案)。

经发局(应急管理):负责自建燃气设施整治的日常监管工作。对作为原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丙烷、丁烷、戊烷、甲醇等设施,负责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开展设计,依法查处未经安全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加强信息互通。

工信局:负责区属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对属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自建燃气设施的(补)赋码、核准(备案)。

建设管理局:负责自建燃气设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综合执法局(交通管理):负责燃气经营企业所供应作为燃气使用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监管;负责督促城燃企业推进供气管网建设,协调城燃企业加强企业供气服务。负责查处未按有关规定或违法承接燃气运输业务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自建燃气设施中特种设备安全、计量器具监管。

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查处自建燃气设施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的排查工作,摸清辖区自建燃气设施实际数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管委会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包括经发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建设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管理局)、市场监管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设在经发局,统筹负责全区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为促进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请各成员单位将相关分管领导、责任科室等情况于4月30日前上报经发局(详见附件3)。

(二)提高政治站位。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亲自研究、亲自督办,将整治工作纳入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与主体责任,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及时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三)增强服务意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三服务”要求,主动指导服务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增强企业安全意识。对自建燃气设施,加强办理告知、检验等服务。

(四)加强执法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举报机制,及时查处违规建设的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对整治工作不落实、不作为、不得力行为,及时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曝光、问责等措施。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执行。

联系人:华军,联系方式:89288712。

附件:

1.前期清查上报自建燃气设施清单

2.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现场核查情况表

3.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联系表

         ygkb15.pdf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