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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08 09:25 阅读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2021年1月18日,裘东耀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发布《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决策行为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规范决策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相关机制建设。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更是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提供了明确指引。我市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2011年11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甬政发【2011】117号),该文件为市人民政府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执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该文件仅规范市人民政府本级的重大政决策程序行为,覆盖面窄,且部分条款与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不一致,已于2019年12月6日被废止。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为了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必要制定专项规章来规范我市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二、规章的主要内容

本规章共二十五条,主要对适用范围、决策事项标准制定和目录编制、决策程序、程序中(终)止、评估与结果公示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界定了适用范围。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在第二条中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同时,考虑到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即重大行政决策要实现目录化全覆盖,为此,本规章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程序也一并纳入了适用范围。对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的其他程序,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了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对决策事项标准制定和目录编制予以细化。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是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重点,本规章第七条和第八条参照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相关要求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就决策事项标准制定和目录编制作了五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决策机关确定事项标准、编制目录应当经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同意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决策事项和目录出台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政府办公厅(室)备案,体现了层级管理的精神;三是对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完成的时间及决策事项目录公布的内容予以明确,体现了可操作性;四是依据法治政府考核的相关要求,为督促有关单位严格履职,认真对待、落实决策事项编制工作,明确了当年确无决策事项的单位,也应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五是明确符合决策事项标准但未编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仍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以形成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制度闭环。

(三)进一步完善了决策程序。为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各项程序,确保“程序落实不落空”“条文适用不滥用”,本规章在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基础上,以解决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这五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在适用上作了四方面的细化和补充:一是针对实践中公众参与渠道单一、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对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所采用的三种方式作了细化规定;二是进一步规范了专家论证的程序;三是明确了本市建立健全社会风险评估机构考核、退出机制;四是针对本市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基层合法性审查存在的职责不清、力量薄弱、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体、职责、审查内容、时限等方面作了明确。

(四)设置程序中(终)止、评估与结果公示。为了保障决策执行效果,健全决策评估和纠错机制,本规章分别规定了决策事项中止程序、终止程序和后评估制度。为贯彻民主决策精神,便于公众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还设置了结果公示制度,要求决策机关应当每年至少一次通过政府网站、政府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