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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30多年“一法一规则”迎来首次大修
发布日期:2021-03-08 09:41 阅读次数: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施行30多年“一法一规则”迎来首次大修

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开创新时代人大工作新局面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在颁布施行30多年后,两部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重要制度保障的法律,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迎来首次大修。

3月5日上午,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草案说明。

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实施。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的组织制度、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修改这两部法律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修改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加强全国人大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好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两部法律的修法工作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人大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定程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始终以人民为中心 发展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民主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的权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

组织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始终坚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修改完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对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巩固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保证全体人民更好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说。

总结新经验新成果 适应新情况新问题

1982年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公布实施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五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完成八次国家机构领导人员换届选举,批准八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行使职权,积极探索创新,法律草案在立法全过程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常委会听取“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备案审查、代表列席常委会、宪法宣誓等新制度、新方式不断推出。

“此次修法,总结吸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适应人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同时充分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根据实践发展确有必要修改的,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童卫东说。

对接国家重大改革 满足现实治理需要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全面部署。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修改后的宪法专设一节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全国人大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新设社会建设委员会。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出新的要求。此次修法充分反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有关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发生的新变化,完善适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运行顺畅的组织制度、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根据宪法,组织法修正草案增加相关内容,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机关的职务,增加规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主任的质询、罢免制度。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在有关大会会议列席人员的规定中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程序一章中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相关内容。

“这些修改保证了两法同宪法、监察法的协调一致。”童卫东指出,这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深化国家机构改革,保证各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使各国家机关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外,此次修法还有一个重点是注意处理好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之间以及这两部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预算法、监察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好统筹和衔接,避免简单重复。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改后,下一步,我们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童卫东透露说。

(责任编辑: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