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25G/2020-2017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高自然资发〔2020〕7号 |
发布机构: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0-08-17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25G/2020-2017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高自然资发〔2020〕7号 | 发布机构: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科室(所、中心): 现将《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 2020年8月17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分局固定资产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高效,防止浪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格在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管理如配置、使用、清查、统计等,按《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高科〔2018〕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科室(所、中心)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维护保管,协助办公室管理本科室(所、中心)使用的固定资产,配合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编报、清查盘点工作实施、报废物品登记等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使用 (一)严格固定资产购置规定和程序,凡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范围外的固定资产购置,按照分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二)各科室(所、中心)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在认真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本科室(所、中心)的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于每年9月上旬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列入局固定资产采购预算。 (三)新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填制记账凭证,计入固定资产总账。 (四)各科室(所、中心)对购入的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 (五)各科室(所、中心)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六)人员退休、调动时,需要将本人保管的各类固定资产上缴给办公室资产管理员,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岗。新进人员领用固定资产时,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三、固定资产的清查和处置 (一)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办公室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无法正常使用且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予以登记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二)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型号等是否相同,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三)固定资产处置如调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按《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甬高科〔20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科室(所、中心)不得擅自处置。 (四)对盘亏短缺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科室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不同情况认真处理。对因科室或个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报损的(含毁损、遗失、被盗),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 (五)办公室对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记录,并提交财政局进行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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