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甬房办〔2020〕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草拟了《关于调整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二期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11日。若有意见请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反馈,联系人:余老师,联系电话:89289137。
关于调整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二期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甬房办〔2020〕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就公共租赁住房二期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调整和完善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二期保障对象扩面调整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条件为:
1、申请人已取得高新区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2、已婚家庭(含离婚带未满18周岁子女满1年或丧偶带未满18周岁子女)或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申请租赁补贴的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含)及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按申请前连续12个月收入合计计算)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宁波市海曙、江北、北仑、镇海、鄞州、奉化、大榭、东钱湖和高新区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房屋、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房屋5年内转让或赠与的应当计算在内),市区范围内房屋应合并计算。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参照市、区廉租住房相关规定执行;收入、财产认定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家庭(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由持证人申请。
(二)引进人才的申请条件为: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其他引进人才。
2、申请之日仍与注册纳税在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申请前连续6 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宁波市海曙、江北、北仑、镇海、鄞州、奉化、大榭、东钱湖和高新区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无房,且该申请人父母与其配偶父母在市区范围内各拥有住房不得超过1 套。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申请条件为: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国家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上述申请人员首次社保缴纳月份或毕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
2、申请之日仍与注册纳税在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申请前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6 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宁波市海曙、江北、北仑、镇海、鄞州、奉化、大榭、东钱湖和高新区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无房,且该申请人父母与其配偶父母在市区范围内各拥有住房不得超过1 套。
4、家庭人均年收入(按申请前连续12个月收入合计计算)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条件为:
1、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或高新区区级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浙江省或宁波市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浙江省或宁波市级部门、单位(经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授予的“首席工人”、“外来务工明星”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浙江省或宁波市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2、具有国家技师职业资格及以上外来务工人员。
3、公交、环卫一线职工及集卡司机、物业保安保洁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年收入(按申请前连续12个月收入合计计算)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 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高新区常住户口的人员;或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甬高新办〔2011〕16 号)规定,原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高新区常住户口的人员。
上述4类申请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宁波市海曙、江北、北仑、镇海、鄞州、奉化、大榭、东钱湖和高新区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无房,且该申请人父母与其配偶父母在市区范围内各拥有住房不得超过1 套;申请之日仍与注册纳税在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申请前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6 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第1、2和3类外来务工人员为非高新区户籍人员。
二、其他事项
(一)公交、环卫一线职工及集卡司机、物业保安保洁的职业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租赁资格。
(二)申请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等政府福利房政策、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高新区人才租赁房、享受过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市区两级安家补助、购房补贴的人员,所在单位已享受政府各类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已居住在各类老年房或敬老院等政府组织的养老机构,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过人才住房(人才政策性住房)的人员,不列入申请范围。但已从其他公租房、人才公寓项目退租的,满6个月后可列入申请范围。
(三)对已符合保障条件但因暂无房源而轮候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赁补贴,具体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甬高科〔2019〕81 号)文件规定的企业人才轮候租赁补贴标准发放,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附则
本通知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原《宁波国家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二期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高新〔2015〕35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关于调整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二期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11日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