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25G/2020-1755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文号: | 高自然资发〔2020〕2号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0-04-20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25G/2020-1755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文号: | 高自然资发〔2020〕2号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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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
各科室(所、中心): 现将《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信访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 2020年4月20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浙江省信访条例》、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办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上级转送、交办和信访人直接提出的属于分局职责范围的来信、来访、来电(含网上信访)事项,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分局信访工作,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分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和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所、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自然资源科为分局信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其他科室(所、中心)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分局信访事项的调查、取证和提出意见等工作。办公室负责对重大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 第五条 实行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接待日每月原则一次,由局领导轮流接待。接待事项按照“谁接待,谁处理”的原则执行,有关科室(所、中心)要做好局领导接访日的前期准备和事后登记工作。 第六条 实行重大信访事项领导包案制度。对于赴京、赴省集体上访等重大复杂的信访案件,局领导实行包案制。包案领导要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协调和处理,确保信访事项依法处理到位。 第七条 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会商制度。各职能科室(所、中心)每月对矛盾纠纷隐患进行排查,建立排查台账,并将排查情况汇总后报自然资源科,遇重大或不稳定倾向性苗头随时上报。 第三章 来信、来访 第八条 对当面送达、邮寄和快递等形式信访件,由办公室收文人员负责拆阅,并按要求做好收件登记,及时送达局领导审阅后转交自然资源科。 第九条 对群众来访,自然资源科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待,并做好登记。 第十条 对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10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接待来访者要耐心细致,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力戒草率,急躁。谈话记录要认真,询问情况要仔细,归纳群众意见和要求要准确,记录结果须来访人员签名。接待过程中非接待人员不得随意插话,打断。接待人员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应该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求或因条件所限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来访人员耐心说明情况,认真宣传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第十二条 对来电要求举报的,自然资源科接听人员要认真做好详细记录。举报人举报完毕后,接听人应将其举报内容复述一遍进行核对,经整理后及时报送局领导呈批。 第四章 登记、受理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科对信访事项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信访人数、信访诉求等,做到客观、准确、真实。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分局职责范围内的诉求应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对不属于分局职责范围内的诉求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 第十五条 分局对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对分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举报管辖区域内社会组织或个人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有关责任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其他属于分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分局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分局职权范围内的信访案件;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四)分局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由同一事项向本局提出的; (五)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六)信访人不服上级机关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七)对正在或者已经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诉求,信访人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的,不再重复处理。对同一诉求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章 办理、答复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按照“统一受理、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自然资源科登记、受理后,及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按职责由相关科室(所、中心)限时办理,并出具意见。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科根据承办科室(所、中心)的意见制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答复,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一般需在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如情况复杂,经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60日)。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信访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受理情况; (二)信访问题的核查过程; (三)信访问题的基本事实; (四)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信访投诉请求救济途径。 第六章 信访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对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故意或过失泄漏信访有关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信访的统计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科要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的统计、分析, 建立信访台账,做好信访的日常统计工作,并按上级要求上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科要及时收集、筛选信访中出现的重 要情况和问题,每季度向局党组汇报一次。对重大问题或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科要及时收集、整理信访档案资料。按“案结卷成”的原则,一案一档立卷,并按时移交。 对无法查办和无保留价值的信访件,则应暂时保存,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定期销毁。 第二十八条 信访档案的保管、移交、查阅等严格按分局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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