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8591592676Q/2020-21508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文号:
发布机构: 管委会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0-11-23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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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图解: 图解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
政策原文: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

关于《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6﹞81号)政策实施三年多来,基本上实现了“通过‘初创—瞪羚—独角兽’创新型企业梯队的培育,加快集聚一批在短时间内实现快速增长乃至爆发式增长,能引领产业新业态升级以及产业技术变革的创新型群体”的目标,但也发现在入选标准、政策兑现等方面有待完善的地方。为使培育工作更具精准性和导向性,经研究,决定对原《若干意见》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和优化。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甬高科〔2020〕45号)是在《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6﹞81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内容主要有:

(一)入选名称的变化 :准独角兽企业:原名称为独角兽企业,根据业内统一标准,独角兽的认定标准为估值10亿美元。        

(二)入选条件的变化

1.瞪羚企业:

(1)原条款只限定成立不超过10年,此次新增了成立不低于3个自然年的年限。

(2)原条款对营收和营业利润均有增幅要求,新条款修改后明确了分三档的不同入选标准。

2.初创示范企业:

(1)原条款只限定成立不超过5年,此次新增了成立不低于2个自然年的年限。

(2)原条款仅有主营收入3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利润增幅20%以上一档,新条款修改后明确了分三档的不同入选标准,更合理,操作性更强。

(3)此次修订时取消了企业员工学历比例的条件设置。

(三)入选后政策的变化

1.取消原条款项目配套支持。

2.保留引导投资补助,此次条款中明确股权投资机构为对获得在基金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

3.保留要素保障补助。在原房租补助的基础上,新增购房补助:对在区内按市场价购置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给予实际购房款8%的购房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4.此次修订新增了管理提升补助,对入选培育企业,由区组织负责邀请行业专家、投资机构、第三方企业服务机构等,为企业不定期开展专题讲座、“一对一”咨询服务。对企业参加机构提供的商业模式、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按照实际发生咨询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且单个企业年度最高限额30万元。

三、政策实施期限

本《政策意见》于2020年11月23日起实施,执行期5年。原甬高科〔2016〕81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

本《政策意见》由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解读,联系人:杨慧炜,联系电话:0574-8928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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