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8591592625G/2020-2139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文号: 高自然资发〔2020〕11号
发布机构: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0-10-1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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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高自然资发〔2020〕11号 发布机构: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成文日期: 2020-1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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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关于印发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所、中心):

       现将《宁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

2020年10月15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关于印发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行采购管理,规范权力运行,降低廉政风险,打造廉洁型、节约型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甬高科〔2016〕97号)等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纳入高新区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金额在年度区级集中采购文件规定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标准为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科室(中心)自行组织实施。年度区级集中采购文件限额标准涉及更新的,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自行调整。

第三条 自行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维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采购工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相关职责

第四条 分局成立由纪检分管领导为组长、人员为单数组成的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及采购需求科室(中心)一名经办同志组成(附件1)。

第五条 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为自行采购项目管理的牵头机构,负责采购申请审批、择优选择供货商(投标人)、讨论报价询价、组织验收、全程监督及协调处理违约责任。

采购需求科室(中心)负责项目申请材料编制、采购汇报、项目发包、招投标组织实施、合同签订、具体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和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自行采购方式和流程

第六条 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并结合分局实际,分局自行采购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将采购需求发送给至少3家符合资质的供应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磋商响应。对各家供应商的报价、技术、质量和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确定采购方案。一是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二是适用于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三是其他不适用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需求科室(中心)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加竞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固定向单一供应商采购。一是适用于紧急采购项目;二是适用于涉密或不宜公开项目;三是适用于技术限制项目,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四是适用于为保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的项目。

第七条 自行采购流程:

(一)采购申请

采购科室(中心)根据项目情况明确采购要求、提出采购方式建议、项目资金概算等内容,填写《自行采购项目申报表》(附件2),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自行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其中年初没有预算的项目,必须先填写《未列入预算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表》(附件3),经办公室与财政局财务预算对接通过,并报业务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申请采购。

项目资金概算有收费标准的,需按收费标准预估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参照市场或兄弟单位同类项目采购价格预估费用,或者由中介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全市系统内试点类项目,没有收费标准且无法参照市场及兄弟单位的,根据实际情况预估费用。

若遇重大紧急事宜,经自行采购领导小组和分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采购,在下一轮局长办公会议中报备。

(二)询价比较

其中确定为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科室(中心)需实行询价工作,填写《自行采购项目询价比较表》(附件4)。

(三)会前公示

采购科室(中心)根据项目申报和询价情况,填写《自行采购项目会前公示表》(附件5),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签。

(四)会议审议

采购科室(中心)根据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拟订自行采购项目供应商(投标人)的选择确定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专题讨论,并按照局长办公会议的精神和纪要的要求具体办理签约、完善、暂缓、终止等相关工作。

(五)结果公示

自行采购领导小组将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六)合同签订

采购科室(中心)负责合同的签订工作(其中20万元及以上合同需有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金额,分类填写合同签订审批单后,由采购科室(中心)代表分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上级部门已经明确采购方式、采购对象的自行采购项目可直接签订合同。

(七)项目验收

采购科室(中心)在项目完成后、尾款拨付前根据合同约定完成项目验收。其中,一次性付款项目、商品类、简单服务类项目可用成果材料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自行采购领导小组对分局自行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项目必须具备唯一性、连续性、保密性、紧急性等特征之一的,方可实施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条 采购科室(中心)不得将应当政府采购的项目,采用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采购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自行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中若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

                 2.自行采购项目申报表.docx

                 3.未列入预算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表.docx

                 4.自行采购项目询价比较表.docx

                 5.自行采购项目会前公示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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