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25G/2020-2114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高自然资发〔2020〕10号 |
发布机构: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0-10-13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25G/2020-2114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高自然资发〔2020〕10号 | 发布机构: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关于印发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
各科室(中心): 现将《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行政应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 2020年10月13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分局行政应诉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应诉行为,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以及市局安排承办的行政应诉案件。 第三条 分局行政应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程序正当、职责明确、分工协作、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归口登记,科室协作办理。 第四条 自然资源科是分局行政应诉工作的承办科室,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的签收登记,提出承办意见,组织办理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法律手续,组织或参与案件会商等事宜; (二)负责组织、协调局各科室(中心)开展行政应诉工作; (三)做好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的沟通、协调工作,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以及相关司法建议书; (四)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第五条 根据“谁行为、谁负责;谁答辩、谁出庭”的原则,自然资源科负责市局政策法规处交办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自然资源科作为承办科室,其他相关业务科室作为协办科室。自然资源科牵头负责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起草答辩文书,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跟进案件会商、办理、出庭应诉等工作。 第六条 分局确定的工作人员是市政府或市局的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人),应严格按规定期限将答辩文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其他材料和相关法律手续等提交人民法院。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证据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经准许后方可延期提供。 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安排委托代理人当面提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签收。 第七条 承办科室认为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及行政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应诉案件,报分管领导并经分局负责人确认,可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委托局法律顾问代理相关应诉事项。 涉及分局及分局下属事业单位以市政府或市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有关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由分局承担;引起行政赔偿责任的,由分局承担。 第八条 分局自然资源科按照“依法履职、应出尽出”要求,负责根据具体案情安排分局行政领导参加庭审应诉活动,做到100%出庭率,并做好登记。 分局与市局作为共同被告的,分局行政机关负责人与市局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一同出庭应诉,分局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答辩。 第九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分局领导视同市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分局负责实施的案件; (二)市局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求分局领导出庭的案件。 第十条 开庭审理过程中,应诉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仪表,讲究言辞,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原告、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准许,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前,委托代理人发现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应及时提出建议,经分局与市局政策法规处会商,报市政府或市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作出变更、撤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委托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建议调解的行政争议,自然资源科应当提出协调解决方案,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以化解行政争议。 第十三条 对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自然资源科应当组织一定范围的干部职工在开庭审理时参加旁听。 市局领导出庭应诉的,分局领导应派人参加旁听。分局领导出庭应诉、参加旁听情况列入市局对分局的年度法治建设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分局应当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办理和履行。 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分局应当就履行的意见与相关人民法院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 收到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的,分局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提出具体措施、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整改,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并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六条 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分局应与市局政策法规处讨论会商,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决定是否上诉、申诉或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七条 行政诉讼活动全部结束后,分局自然资源科应将判决、裁定情况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汇报,并于15日内将案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装订,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移交。 第十八条 对于败诉案件,自然资源科应认真分析原因,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送书面分析材料。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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